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的通知
2021-02-07 15:10:39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GQJT[2004]335号
发行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
各中央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6月29日至7月6日,李长江主任率团赴意大利进行工作访问。李长江主任访问意大利期间,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副部长乌索尔先生、农林部长阿雷曼先生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农业和林业政策部地理标志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和农林政策部地理标志备忘录(外文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和农林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
根据WTO/TRIPS协议及中国和意大利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本着互信、互利、长期合作的精神;
鉴于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双方各自经济中特殊地理区域的传统文化背景是直接相关的。
希望通过长期保留和发展传统文化,巩固和加强特殊地理区域传统产品的生产工艺,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
本备忘录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欧洲共同体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一旦欧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相同内容签署协议并生效,本备忘录将自动终止。
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和农林政策部就地理标志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备忘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1条相关定义的地理标志。
第二条双方应及时披露各自的地理标志产品,交流和讨论注册产品清单,以便相互查询。
第三条双方再次承诺将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义务。
第四条双方同意成立地理标志专家工作组,就地理标志保护技术进行研究和交流,评估双方在各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领域取得的成果。
第五条双方应建立地理标志定期会议和交流制度,建立双边地理标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保护程序的相互交流制度,在新一轮世贸组织框架谈判中跟踪、关注和讨论地理标志相关问题,加强交流与沟通。
第六条意方同意向中方提供必要的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为中方开展技术培训和考察,开展专项研究和技术咨询活动,协助中方开展地理标志专项立法研究,以建立一套规则和业务计划,促进中国地理标志产品顺利进入意大利市场。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疑问,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两年。如果一方希望修改或终止本备忘录,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备忘录于2004年7月1日在罗马签署,分别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意大利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产活动司
李长江(签名)
意大利共和国
农业和林业政策部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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