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33号
2021-02-07 15:10:49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33号
发行日期:2004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7日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条例》,我局组织并通过了蓬莱鲁花酒业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提出的烟台原产地域酒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第二批企业名单见附件),现已注册。
从现在起,上述两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烟台葡萄酒原产地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管。
特此宣布。
2004年9月27日
附件:经批准使用烟台葡萄酒原产地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名单(第二批)┏┏││││┃│││┃││││││││││││││^││^│││┃┃师│工业区│曲德佳│圣卢一师│0535-5911406┃┠──────┼───9532;
上一篇:2014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圆满落幕苏州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