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8号
2021-02-07 15:10:52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8号
发行日期:2004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通过昭通天麻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从即日起实施昭通天麻原产地保护。
一、区域保护范围
昭通天麻的地理范围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明确昭通天麻保护范围的函》(汉[2004]126号)中提出的地理范围为准,现由云南省昭通市管辖。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1)品种。
天麻和天麻。
(2)种植范围。
海拔1400米至2800米之间的适宜种植区域(3)栽培技术。
1.真菌:壳斗科、桦木科、蔷薇科。
2.品系:昭通本地优质蜜环菌。
3.种植:有性繁殖和无性繁殖两种方法,均采用林下规范化种植。
4.生长周期:种植两年以上(含两年)成熟红麻(冬麻)。
5.收获时间:每年冬至前后。
(4)加工。
天麻出土后,分阶段清洗,用循环蒸汽蒸至透心,60℃-80℃烘干。
(e)质量特征。
主要的外观形态有宽椭圆形和长椭圆形,少数有椭圆形和长椭圆形。略弯,平坦。坚硬,不易破碎。根据干块茎大小,可分为四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干燥后的产品含有天麻素(C13H18O7)≥0.4%,水分含量小于13%。第三,使用特殊标记
昭通天麻原产地域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昭通天麻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昭通天麻“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昭通天马原产产品实施保护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