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04号
2021-02-07 15:10:54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04号
发行日期:2004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9日
根据《原产地产品保护条例》,我局已通过山西老陈醋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从即日起实施山西老陈醋原产地保护。
一、区域保护范围
山西老陈醋原产地地理范围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山西老陈醋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函》(晋府发〔2003〕42号)中提出的地理范围为准,即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一)主要原材料:
1.高粱:符合GB8231的要求,淀粉含量在60%以上。
2.大曲:以大麦、豌豆为原料,在保护范围内的自然条件下制成大曲。
3.水:生产用水为太原盆地地下水,符合GB5749,总硬度7-8度。
(2)加工工艺:以大曲为糖化曲,采用“蒸、发酵、熏蒸、淋、陈酿”工艺,应用“延长酒精发酵、高温点醋、熏蒸醋醅、贮存陈酿”工艺,陈酿时间不少于10个月。
(3)质量特征:
1.感官指标。颜色从棕红色到红棕色,香气纯正柔和,香气浓郁;口感醇厚,酸甜适口,微鲜,浓而清,无可发酵物质沉淀。
2.理化指标:总酸(乙酸中g/100ml)≥4.50,不挥发酸(乳酸中g/100ml)≥0.70,还原糖(葡萄糖中g/100ml)≥0.80,总酯(乙酸乙酯中g/100ml)≥1.80,可溶性
山西老陈醋的产地生产者,如使用山西老陈醋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山西老陈醋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山西老陈醋原产产品实施保护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