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3号
2021-02-07 15:10:56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3号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6日
根据《原产地产品保护条例》,我局已通过宝应莲藕(宝应莲藕)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从即日起实施宝应莲藕(宝应莲藕)原产地保护。
一、区域保护范围
宝应莲藕(宝应莲藕)的地理范围以《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宝应莲藕”列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请求》(保[2003]34号)中提出的地理范围为准,该地理范围为江苏省宝应县管辖的行政区域。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宝应莲藕(宝应莲藕)应符合以下主要质量和技术要求:
品种:美人红、大紫红、小雁红。
栽培:谷雨前后,当水下温度高于12℃时,将整块地种植。每亩使用600-700株,种植密度合理。畜禽粪便或有机肥的使用。休息一下,5到7年换一次茬。
水分:萌芽期保持5-10厘米浅水,随立叶生长逐渐加深至20-50厘米,莲藕形成期减少至10-15厘米,越冬期保持5厘米浅水或土壤湿润。
土壤:土层深度30-40厘米。土壤肥沃,保水性强,有机质含量2.5%-4%,土壤pH值6.5左右
品质特点:宝应莲藕(宝应莲藕)的特点是顶芽红色,皮白肉亮,香味浓,甜脆。莲藕含水量≥82%,淀粉≤ 8.0%。中秋莲藕水分≥80%,淀粉≤9.0%;红锈莲藕含水量≥78%,淀粉含量≤ 10.0%。白锈藕含水量≥78%,淀粉≤12.0%。第三,使用原地区产品的特殊标志
产地在宝应莲藕地理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宝应莲藕“地理原产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宝应莲藕“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宝应莲藕原产地产品实施保护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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