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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对决红苹果 十年拉锯红苹果商标终获胜苹果公司

2021-02-07 15:13:08

这是一个商标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说到“苹果”,很多人可能首先想到的是现在如火如荼的美国苹果公司,以及只被咬过的“苹果”标识。早在10年前,这个被咬的“苹果”就撞上了另一个苹果——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从此两个苹果展开了长达十年的商标异议之争。十年后的2011年11月,商标拉锯战终于落幕。

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裁定,美国苹果电子公司驳回其对1984 058号图形商标的异议,支持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关于1984 058号图形商标取得一定的驰名权利后应当予以注册的上诉。这意味着第九类产品“闭路电视监视器”中的红苹果图形Logo商标注册将正式进入公告和认证流程。

在商标纠纷中,美国的这个“苹果”不仅打到了“红苹果”,也打到了中国的很多企业。美国苹果之所以如此执着于商标权保护,是因为在1978年,它在商标侵权上跌得太远,然后苹果在全球范围内推出了保护自己商标的举措。

根据新民周刊的文章《郁闷的苹果》,“2011年12月真的对‘苹果’不好。首先,美国和澳洲分别驳回了‘苹果’提出的三星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禁令,随后‘苹果’在mainland China起诉深圳唯冠侵犯iPad商标,一审败诉;同时,欧盟宣布对‘苹果’和全球五大电子书出版商进行反垄断调查,调查他们是否合谋限制电子书市场的竞争;德国裁定“苹果”侵犯了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并禁止进口各种“苹果”产品...苹果在全球范围内起诉了各种涉嫌商标或专利侵权的企业,就连学校、咖啡馆也不能幸免。但对于自身供应链企业暴露出来的污染和血汗工厂,‘苹果’的表现却模棱两可。这一次,‘苹果’失去了在世界上的权利,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傲慢。”

同样,苹果与浙江红苹果长达10年的商标异议案,最终判决也未能达到其预期。

案例审查

十年的波折

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监控系统工程设计、监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2001年9月24日,浙江红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并将该商品指定为第九类“闭路电视监视器”。

2002年11月,红苹果图形商标获准注册,按程序进入公告期。公告期内,美国苹果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红苹果商标图案与苹果公司此前申请注册的“苹果”图形商标十分相似,属于抄袭和模仿,属于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2007年8月27日,商标局发布(2007) TYZNo。3887《图形商标异议裁定》,裁定被异议的商标应当核准注册。苹果公司拒绝接受该裁定,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浙江红苹果公司也做了积极的回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阐述了双方的理由。

苹果认为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非常相似,侵犯了苹果对“苹果图形”的著作权;被引用商标广泛使用后声誉较高;被异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混淆类似,在实际使用中会误导公众;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恶意,等等。

浙江红苹果公司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一、浙江红苹果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监控系统工程设计、监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创新发展获得了诸多荣誉。第二,争议商标最初是浙江红苹果公司创造的,没有抄袭、模仿被引用的商标。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使用和销售渠道上与被引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完全不同,不会出现混淆。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浙江红苹果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五种证据。

2010年5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1984058号(简称08912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裁定该注册商标不予核准。红苹果公司不服裁定,于2010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8912号裁定,发回重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1年5月正式开庭审理,2011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2011年8月,红苹果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电子的异议,支持红苹果图形logo在第九类央视显示器上的商标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表示:本案中,被引用商标(美国苹果商标)的所有人苹果是一家在全球享有盛誉的电脑及相关设备制造商。经过多年的使用,被引用的商标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但法院也注意到,自商标局于2001年9月24日收到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第08912号裁定,至今已近10年。在此期间,浙江红苹果公司继续使用被异议商标,并获得多项荣誉,如2004年“商志标志”、2005年“优秀民族品牌”、2005年“优秀民族品牌”。此外,浙江红苹果有限公司在审查程序和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商标使用证据,包括许多最终用户证书。

以上证据均在被质疑商标申请日之后。虽然他们无法证明自己在被质疑商标的申请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在被质疑商标申请日之后,被质疑商标通过广泛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已经能够与被引用商标区分开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起到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可以注册为商标。原08912号判决、裁定对争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和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据考虑不足,确有错误,本院应予纠正。浙江红苹果有限公司关于争议商标应注册一定知名度的上诉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目前还没有官方消息称苹果再次对此案提起上诉。

蜉蝣摇大树,看安防企业如何从红苹果商标纠纷案的胜利中维权

这起涉及两个苹果的商标纠纷案最终判决以红苹果胜诉而告终。10页的终审,依然浸透着红苹果10年维权的艰辛之路。针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及最终判决,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维平接受了慧聪网的采访。对于作者提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否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案的问题,王维平表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基本上就是终审判决,败诉方很难启动再审程序,即使苹果再次上诉,胜诉的几率也不大。”提交人一直无法联系到美国苹果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及其律师,因此不知道美国苹果公司是否会再次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红苹果公司在这起商标纠纷案中的胜利,对我国安防行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它可以成为我国安防企业在未来商标和品牌保护中的典范和借鉴。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保卫战。为什么红苹果宁愿坚持十年也不放弃?“商标、产品外观专利、软件代码等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软实力,是我们企业资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也是红苹果这么多年坚持不放弃这场商标纠纷的根本原因。”王维平这样回答了作者的问题。

王维平还表示,这起诉讼不仅仅是红苹果的胜利,他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够做好这样的维权工作。我国的商标保护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红苹果的成功案例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借鉴。王维平从过去十年的商标纠纷中得到的最大感受是,他更加关注商标。“这次胜利的结果不是个人而是整个行业。对于安防行业来说,大多数企业的商标管理是不专业的,有的甚至没有商标管理。往往出现问题,企业就会开始考虑商标权保护。“商标”是企业财富的一部分,企业迫切需要建立系统的商标管理。"

据报道,近十年来,红苹果逐步规范了一系列公司的商标和专利管理维护体系;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企业现有商标和专利进行监测和维护;重新认识和学习商标法,对红苹果主要系列商标采取更大范围的保护措施;对公司独特的产品设计和软件申请专利保护;提高商标侵权防范意识。

品牌对提高产品竞争力意义重大,但许多企业对其重视不够。如果发生商标权纠纷,对双方企业都有很大影响。而且商标权之争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耗费大量精力。企业要加强商标权意识,即使申请企业商标注册,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红苹果和苹果商标纠纷给安防行业带来的启示。浙江尚标商标转让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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