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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 |商标|注册|转让|专利|知识产权

2021-02-07 15:13:3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微信号:SIFAADR)

保加利亚共和国位于欧洲巴尔干半岛东南部,国土面积约11万平方公里,人口724.6万(2013年)。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第27个成员国。在第三次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接近正义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基于此,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也成为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各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促进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并使国内法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第2008/52/EC号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相一致,保加利亚制定并修订了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保加利亚与调解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司法部2007年第2号令、《调解员道德守则》等。

调解立法的历史发展

2004年颁布的《调解法》是保加利亚第一部调解立法。此后,《调解法》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修订。由于保加利亚调解立法的不完善,调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为了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员的整体水平,2007年3月,正式实施了《调解员道德守则》。2008年,欧盟颁布了《调解指令》,要求各国在2011年5月21日前实施必要的法律法规。保加利亚作为欧盟成员国,根据《调解指令》的要求,修订了《调解法》、《消费者保护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增加了调解员拒绝作证的权利、调解协议的执行、跨国纠纷的调解等内容。

调解制度的主要类型

根据保加利亚的调解实践,该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类型包括民事调解、法院附属调解和特殊领域的调解。

(a)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是指在非司法和非行政的民间组织、团体和个人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2006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保加利亚共有958名调解员获得资格证书。这些调解员在调解中心或民事调解员办公室主持调解活动。目前,保加利亚政府还没有掌握民事调解机构受理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的统计数据。同时,民事调解机构不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有学者估计保加利亚民事调解机构每年受理案件约300起,调解成功率约60%。由于缺乏统计数据,我们无法准确评估民事调解机构在保加利亚调解制度中的作用。

(2)法院附带的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是指法院附设或委托独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在那些支持法院附属调解的人的帮助下,保加利亚的法院附属调解方案已经实施。在许多附属于法院的调解项目中,比较著名的是附属于普罗夫迪夫地区法院的调解项目和附属于索非亚地区法院的调解项目。

1.普罗夫迪夫地方法院附属调解项目

2004年7月,普罗夫迪夫地区法院与保加利亚替代争端解决协会合作,进行了一项法院附属调解的试点审判。这个非营利组织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并管理该项目。参与该项目的调解员可以从美国律师协会的中欧和欧亚法律项目和美援署获得一定数量的补贴。项目实施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7月30日。在项目实施的第二年,Asenovgrad、Stara Zagora、Burgas、Vratsa、Mezdra Biala Slatina Latina等地区法院吸收了普罗夫迪夫地区法院的实践经验,启动了自己的法院附属调解项目。

2.索菲亚地区法院的调解项目

2009年,索菲亚地区法院也开始建立自己的附属于法院的调解项目。为了使调解员有能力进行调解,2009年3月,索非亚地区法院的12名法官接受了美国专家提供的32小时调解培训。2009年夏天,索非亚的法官和调解员起草并制定了法院附属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则,以统一调解员的行为,规范调解程序。同年10月,索非亚地区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了一批志愿者。这些调解人负责索非亚地区法院设立的解决和调解中心的日常活动。2010年3月1日,和解调解中心正式开业。该中心的成员包括46名志愿调解员和11名志愿法官。

在和解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中,使用调解程序的案件数量少,成功率低。此外,项目运作中还存在案件移送程序不规范、项目管理混乱、调解活动缺乏质量控制等缺陷。

针对索菲亚地区法院附属调解项目的不足,2012年,索菲亚地区法院决定启动二期项目,旨在提高索菲亚地区法官的调解意识,促进中心的高效运行,提高中心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为了实现第一个目标,中心组织了多次有法官参加的调解培训。截至2011年12月,索非亚共有46名法官接受了调解培训。法官调解意识的提高直接增加了法官向中心移交案件的数量。为了实现第二个目标,中心咨询了美国的调解专家,并安排志愿者接受美国旧金山黑斯廷斯法学院关于法院附属调解项目管理的培训。在世界银行的赞助下,该中心建立了现代化的互联网案件管理系统,工作效率明显提高。2010年6月,斯摩利亚地区法院效仿索非亚地区法院,启动了法院附属调解项目。

(3)特殊领域的调解

为了适应新的争端解决方式的需要,保加利亚对特殊领域的争端调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消费者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改变,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接触更加频繁,交易的不断增长伴随着纠纷数量的增加。消费纠纷主要表现为纠纷金额和司法解决成本严重颠倒的现象。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现有法律体系仍然缺乏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唯一的出路是通过完善诉讼外机制解决消费者纠纷。早在2005年,保加利亚议会就通过了《消费者保护法》,并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调解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帮助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因违反消费者合同或不公平销售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学者们很难界定调解委员会适用的程序的性质。一方面,委员会的职能只是为各方提供一个自行解决争端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程序类似于和解。另一方面,调解委员会有权自行召开公开会议,收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提出争议解决建议。如果双方未能出示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委员会还将提示双方。从这个角度来看,委员会采用的程序似乎类似于调解。

2.家庭纠纷

家庭纠纷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冲突。一般来说,家庭纠纷有以下特点:(1)身份认同;(2)非理性:(3)个性;(4)私人利益是主要的,两者都是公益。如果当事人采取诉讼这种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使胜诉也会失去好感。但是,如果选择调解作为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维护珍贵的家庭关系。《家庭法》规定,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其他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为了扩大调解在家庭纠纷中的应用,保加利亚在家庭纠纷领域开展了试点调解项目。2011年春,和解与调解中心挑选了12名有经验的调解员,为家庭纠纷提供咨询服务,处理法官移交的家庭案件。

3.劳资纠纷

保加利亚《劳动法》没有规定一般劳动争议的调解。关于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解决法》规定,集体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会或者职工协会或者国家调解仲裁院进行调解或者仲裁。国家调解和仲裁机构成立于2001年,隶属于政府行政机构。2003年,国家调解仲裁机构制定了《集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该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调解程序、调解原则和调解人的道德行为准则。《国家调解和仲裁机构组织和职责条例》明确了如何从该机构的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

4.专利和商标纠纷

专利法修改前,原专利法没有明确适用专利商标纠纷调解。2011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专利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专利使用组织之间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此外,《专利法》第40条还授权文化部指定调解员调解专利和商标纠纷。

调解的基本原则

《调解法》第5至第7条规定了保加利亚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调解人自愿、中立、公正和保密的原则。司法部2007年第二号令和《调解员道德守则》完善了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

(a)自愿原则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要求当事人达成协议,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解决纠纷。当事人是否采用调解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公权力无权强迫当事人选择调解。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也遵循自愿原则,不存在强制前调解。在案件审理前,法院只能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无权强制当事人申请调解。

(二)调解员中立、公正的原则

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调解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人。只有调解人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双方才能对调解人给予充分信任,向调解人吐露真实想法,促进纠纷的解决。《调解法》要求调解员确保独立性、公正性和中立性。根据调解人的道德守则,调解人必须向各方披露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调解员道德守则》还将利益定义为与调解结果相关的私人或商业关系、财务或其他利益。新《调解法》明确了潜在利益的披露范围。据此,调解人有义务披露以下信息:(1)调解人是一方或一方代理人的配偶或近亲属;(二)与争议一方存在准婚姻关系的;(三)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合理怀疑调解人公正性的原因。为了确保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调解法》要求调解人签署一份声明,证明他们在调解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向各方披露了所有上述信息。该声明随后将送达各当事方。

(c)保密原则

保密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对调解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应该是调解的基本规范之一。在调解活动中,双方在调解人协助下解决纠纷的过程以及与调解有关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布。这样有利于消除双方的顾虑,让双方真正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协商沟通的情况下拿出双方都能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保证调解协议能够自觉履行。然而,保加利亚最初关于调解保密原则的规定非常模糊,只是笼统地规定“与争端有关的所有信息都应保密”,以及“调解程序的参与者有义务对从调解程序中获得的任何案件信息和证据保密”。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调解人拒绝作证的权利,进一步丰富了调解的保密性。2011年,保加利亚修订了《调解法》第7条,以便与欧盟调解指令保持一致。新《调解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不得在法庭上向调解人询问当事人向调解人披露的信息以及与调解结果有关的信息。然而,与其他原则一样,调解的保密性也有例外。《调解法》规定了调解保密的三个例外: (一)保密信息可能被用于犯罪等违法行为;(2)保护儿童的特殊利益和个人利益;(3)披露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调解人制度

1.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调解活动在调解员的指导下进行,因此保加利亚规定调解员必须是自然人。此外,《调解法》对调解员的资格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大多数调解员都有法律专业文凭。在保加利亚,依法成为调解员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无犯罪记录;(二)不禁止从事调解活动;(3)成功完成调解员培训;(4)纳入统一的调解员名册。对于外国调解人,《调解法》要求其必须是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或瑞士公民。

2.调解人的选择

调解员由双方从统一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出。当事人不选择调解员的,由当事人选择的调解机构为当事人推荐调解员。调解活动可以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主持,但法律没有规定每个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在联合调解中,调解人的角色和专长应尽可能互补。比如家庭调解,如果采用联合调解,调解人应该来自法律和心理学专业。

3.调解员的培训和认证

随着对谈判、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日益重视,相关教育和培训逐渐成为焦点。调解员应具备特定的准入条件,并满足可观的业务要求。所以,想成为保加利亚的调解员,首先要完成调解员培训计划。调解员培训项目通常需要60个小时,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模拟。通过调解员培训后,调解员候选人必须申请进入调解员统一名册,申请费为20列弗(1列弗约合人民币3.73元)。司法部将向合格的调解员候选人颁发调解员资格证书。只有进入调解员统一名册的调解员才能使用“调解员”一词。如果未能通过考试,调解员候选人可以向保加利亚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员统一名册记录调解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业、外语技能、联系方式等信息。调解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调解人应当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4日内通知登记机关。调解员统一名册向社会开放,便于人民查询和监督。如果调解人不再符合调解人应有的四项要求,司法部将从调解人统一登记册中删除该调解人。如果调解员不服司法部的决定,也可以向保加利亚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4.调解员培训组织

调解员培训机构的质量直接影响调解员的质量,因此保加利亚特别重视对调解员培训机构的审查。在保加利亚建立调解员培训组织需要司法部的特别批准。司法部2007年第二号令规定了调解员培训机构的审批条件和调解员培训的要求。如果设立调解员培训组织的申请被驳回,该组织可以向保加利亚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的法律效力

1.调解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2011年以前,诉讼时效的中止只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011年,新《调解法》规定“调解过程中,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前决定采用调解的,可以请求法院中止诉讼,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六个月。如果在六个月的中止期结束后,双方未能请求法院继续诉讼,法院将驳回该案件。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将按原计划继续审理案件。

2.调解协议的执行

在保加利亚,调解协议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协议不能执行。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公证调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来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经公证后,遗嘱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法院将正式审查调解协议的有效性。调解协议审查通过的,法院会出具支付令。一旦执行人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支付令,他可以在收到支付令后两周内选择保持沉默或提出异议。如果被执行人选择沉默,司法执行人将继续执行支付令。但如果遗嘱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要求遗嘱执行人在一个月内起诉法院。对于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即使遗嘱执行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无需等待遗嘱执行人不同意支付令。事实上,影响当事人选择公证调解协议或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因素,不仅仅是双方对两种机制可执行性的评价,还有两种机制可能带来的相关成本。

3.调解程序的终止

为了避免调解过程中的不当拖延,防止当事人恶意使用调解,《调解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过程终止: (一)争议已经解决的;(2)双方同意终止调解程序;(三)一方拒绝参加调解程序的;(四)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死亡。(五)调解之日起6个月以上。实际上,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即使调解过程已经进行了六个月,调解仍然可以继续。如果调解人判断调解不会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法》也赋予调解人终止调解的权利。

调解费和法律援助

经济是调解的一大优势,也是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的重要原因。《调解法》没有规定调解费的收费标准。然而,随着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中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控制,调解成本的市场化成为现代调解的特征之一。在保加利亚,调解服务收费采用市场化模式,私人调解机构建立了自己的价目表。他们通常收取两种费用:取费和调解费。介绍费从50列弗到200列弗不等。调解费用从每小时50列弗到100列弗不等,取决于争议点的数量和所涉当事方的数量。如果案件的目标金额超过100,000列弗,私人调解机构将收取至少1%的目标金额。

在保加利亚,法院将退还原告在通过附属于法院的调解解决的案件中支付的一半诉讼费用。然而,随着欧洲福利民族主义的发展,各国都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各国纷纷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发展,其适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刑事案件扩大到民事案件。根据《法律援助法》第21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案件起诉前的争议解决咨询、诉讼前准备活动、代理未决案件、为被警方逮捕的人担任辩护人。虽然《法律援助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为调解提供法律援助,但根据《法律援助法》第21条,法律援助可以适用于起诉前争议解决的协商。调解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纠纷,因此可以推断拒绝为调解提供法律援助是不合逻辑的。

浅析调解制度

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以《欧盟调解指令》为基础,制定或修订了《调解法》、司法部2007年第二号令、《调解员道德守则》、《民事诉讼法》等。经过各行各业的不懈努力,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日趋成熟,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调解的进一步发展。

扩大调解制度的应用

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加上调解还是新生事物,保加利亚人对调解了解甚少。目前,调解制度的推广主要来自调解员和法官。虽然个人可以对制度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对调解项目的宣传和支持。保加利亚政府可以通过调解宣传和专家讲座的方式扩大调解制度的影响。此外,调解机构数量有限也是制约调解制度发展的一个因素。目前,保加利亚的调解机构很少,大多集中在首都或经济发达地区,偏远地区很少或没有调解机构。今后,保加利亚应增加调解机构的数量,特别是在偏远地区,鼓励和支持调解机构的发展,使更多的人能够更方便快捷地享受调解服务。

细化调解制度的具体内容

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星规定到系统规范的过程。但时至今日,保加利亚的调解规范依然厚重,调解人在调解程序上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在调解制度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相关规范的模糊性带来的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调解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这种情况势必会对调解制度未来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正因为如此,未来调解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调解员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标准;(2)建立完善的调解质量控制体系;(3)统一调解员完成培训项目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于特殊领域的纠纷,保加利亚法律直接或间接规定了调解制度的适用,但具体的调解程序和选择调解人的规则模糊不清。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调解的一般原则。然而,由于特殊领域纠纷的特殊性,一般原则往往难以有效指导调解活动。

提高各方的参与度

调解是双方在调解人的协助下解决纠纷的机制,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参与调解过程。如果当事人不参与调解,就不可能指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调解法》第12条和《调解员道德规范》第4条要求当事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参与调解。根据和解调解中心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数据,68起案件中有19起,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参与调解,旷工率高达28%。对于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制裁。关于如何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解调解中心的实践为保加利亚其他调解机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解调解中心提出以下要求:(1)法院要慎重选择移交中心调解的案件;(2)调解人应尽可能获取当事人的联系方式;(3)调解人应在调解前通过电话向当事人确认调解时间。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但拒绝参加调解程序的,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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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作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已经根据《调解指令》的要求完善了自己的立法。然而,由于当地资源的缺乏,调解制度在该国的发展缓慢。为了尽快建立自己的调解制度,保加利亚在短时间内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调解法。受历史传统的影响,调解在保加利亚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人们使用调解的习惯需要进一步培养。展望未来,调解仍将是国家实现社会健康发展必须依靠的争端解决方式。今后,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需要在增加调解机构数量、细化特殊领域的调解制度、提高当事人参与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以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

作者:朱新宇(作者是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

资料来源:《2016年东南司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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