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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2021-02-07 1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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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对一个商标进行初步审定,根据商标法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三个月的期限称为异议期。

(1)设立异议程序是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无限期拖延,影响商标权的及时确认和保护以及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超过3个月的异议期,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异议人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异议内容与审查标准一致,不符合任何一项或者其中一项审查标准的,可以成立异议。

(3)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商标局。异议书应当写明异议人的商标名称和图形;初步批准号;商品类别;商标公告的发布号和公告日期;说明反对的理由等。同时,应当写明对方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和图形;核准的商品和类别;注册或批准号。

(4)商标局收到异议后,将异议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限期回复。逾期不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的,异议照常进行。商标局在处理异议案件时,应当保证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平等行使权利,认真研究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异议裁决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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