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日是如何确定的?
2021-02-07 1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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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先申请的商标;当天提出申请的,先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被请求的商标,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确定申请日期非常重要。一旦发生,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申请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为准。(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手续齐全、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由商标局编制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全或者申请文件未按规定填写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程序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限于按照规定内容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改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四)两个以上申请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日内提交该商标首次使用日期的证明(未提交的,视为未使用),商标局初步审定在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当天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协商一致,并在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3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局主持下抽签,具体情况由商标局决定。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5)由于服务商标在国内发展较晚,长期处于a 空白色。中国对服务商标的真正保护始于1993年7月1日。在这方面,法律规定了从1993年7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的过渡期。在这三个月内任何一天提出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均视为当日申请,当日申请按照先用后名的原则审批。1993年10月1日以后提出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先申请的原则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