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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是如何规定的?

2021-02-07 15: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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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实践中,拒绝商标注册有两种理由: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1)绝对原因是商标本身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条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没有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的;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条款等。如果违反以上几点之一,将拒绝注册。

(2)相对原因是相对于在先商标权。即商标新颖性审查的内容。

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驳回通知书》应当写明驳回理由,并援引商标的相应规定作为驳回商标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改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修改;逾期不修改或者修改后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不服的,有机会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请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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