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制度的特点
2021-02-07 1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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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商标法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1870年,美国第一部商标法诞生。1946年,美国颁布了《朗廷法案》,即1946年的《美国商标法修正案》。1988年修订并制定了《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形成了美国现行商标制度的完整框架。1.商标权的设立采用使用原则
也就是说,要在美国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必须是实际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没有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不能在美国注册,因而不能获得商标权。商标权的设立和保护以商标注册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只有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法律会对复制、抄袭、伪造、假冒此类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商标注册虽然是商标权成立和保护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谁先注册谁就最终拥有商标权。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首次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第一使用者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排除,取得该商标的商标权。这种异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他人将获得无争议的商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可以推定为在美国各州使用,在美国受保护,无论是在各州注册还是使用。如果商标仅在其使用和注册的州受到保护,则在其他州不受保护。
2.外国商标允许在美国注册,只要该商标在美国使用或打算在美国使用并在原产国注册
申请在美国注册,必须提交说明商标用途的证明和宣誓书,并提交原产国出具的注册证明。在美国注册的申请必须和在原产国的申请完全一样。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必须在美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且必须在注册后6个月内出示使用证明,否则可能会被他人以不使用为由撤销注册,或者美国注册机关直接取消注册。
3.允许注册和保护的商标类型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徽章商标,包括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和听觉商标。
4.保护注册商标、维护正常的商标法律秩序和保护公平竞争是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的中心环节
美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通过对假冒行为施以重罚来实现的。对个人伪造者,第一次罚款25万美元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次罚款100万美元或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标法》还详细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内容,将侵犯注册商标视为不正当竞争的一部分。
5.商标注册实行主、副署注册制
在主部门注册的商标在意义上有严格的要求,而在副部门注册的商标在意义上有宽泛的要求。因此,在主要部门注册的商标比在子部门注册的商标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根据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一些不能在主部门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副部门注册。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就有了“第二层含义”,即公众对商标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可以晋升到主要部门进行注册。所以,争取在主部门注册商标,虽然是每个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目标,但在主部门无法注册的情况下,可以先争取在副部门注册。
6.注册商标应当限期保护
保护期为10年,允许续期。每次续约有效期为10年。美国提供续展保护的条件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美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续展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只要手续合格,续展申请即可获批。
对于在联邦注册的商标,保护期从联邦注册号颁布之日开始。各州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自州注册证书颁布之日起开始。在普通法的管辖下,某公司的保护期只有在开始销售其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时才会开始。
7.对注册商标实行权利设定和权利保护相分离的制度
即商标权的设立由联邦专利商标局和各州商标主管机关行使,商标权的保护则由美国司法机关负责。商标一经核准,即以发布商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告,通过计算机传送到全国各地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受理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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