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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

2021-02-07 15: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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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登记原则

商标使用人是否注册自己使用的商标,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愿意注册的,可以申请注册;如果不想注册,不用注册也可以用。商标未注册的,用户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烟草必须有注册商标(强制注册)。

(二)先申请的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又称在先注册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申请在先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当日提出申请的,将初步审查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当天用还是不用,可以由申请人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申请人将抽签决定。

1.授予第一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具体如下:

(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后续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当日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3)当天使用或未使用的,可由申请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申请人将抽签决定。

2.商标优先。

(1)国际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首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商标在中国就同一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依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即国外申请日期为申请日期。在专利权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

(2)国内优先。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该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即申请日期为首次展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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