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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条件

2021-02-07 15: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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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构成条件

第一,要有法律要件。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他人商品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视觉无法感知的声音、气味等商标不能在中国注册;

第二,商标要有鲜明的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特征;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三、用于注册的商标标识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益。

(一)不得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专有权、包装装潢专有权等。

(3)不要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第四,关于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特别规定

所谓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指标。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源自该商标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者使用某些商标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的标志: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夸大宣传,骗人;

(八)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禁止使用注册为商标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记的商标:

(1)仅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4)缺乏鲜明的特色。以上所列商标,如果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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