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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

2021-02-07 15: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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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行日期:2005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1日

为保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

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商标专业知识,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是本行业的代表和专家。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认定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著名商标认定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四条受理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只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和保存,并对材料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保密。

第五条对需要补正或者退回的不合格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前不得与申请人私下沟通。

第六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认定著名商标为名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不得泄露著名商标申请人的材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内蒙古著名商标。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对著名商标认定过程进行监督,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投票和记录表决。

第八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认定委员会应当取消其成员资格。

2005年3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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