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三届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
2021-02-07 15: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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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甘肃省发布日期:2001年3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9日
为认真实施省政府名牌战略,引导企业积极争创甘肃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提高我省著名、新、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1年4月起开展甘肃省第三次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在甘肃省注册并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含服务商标)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报名;上届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如欲保留著名商标称号,应重新申请认定。
二、“甘肃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注册商标认可的商品(服务)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三)经注册商标认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质量良好,受到消费者信赖;
(4)广告费用和广告覆盖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申请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所需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一)在国内外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二)填写《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登记表》;
(三)近三年广告费用总额及文件复印件;
(4)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权的自我保护(合法主张证明材料);
(5)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份额等。)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六)商品销售市场和销售网点商标的使用情况;
(七)该商标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保护称号:
(一)允许商标所有人在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和贸易活动中被授予“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
(二)允许使用经批准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广告中冠名“甘肃名牌”;
(3)该商标可视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所指的“驰名商标”,其商标所有人可委托具有商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可作为资产投资;
(四)对经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五)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商标文字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
(六)经批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除甘肃省重点保护的以外,将受到其他省有关部门的保护;
(七)该商标可通过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并参与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5.“甘肃省著名商标”工作计划表:2001年4-7月为公告、公示、动员、企业注册阶段;8-10月是审核提交材料、组织消费者抽样调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阶段;11-12月是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阶段。
六、合理收费由机关承担。对报名认定著名商标的企业,提供本省及跨省抽样调查结果、行业推荐意见等相关信息。认定工作完成后,将反馈给参加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
七、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参加著名商标认定,可以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登记表》;根据有关要求,在2001年7月31日前报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由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建议,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八、“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商标协会(兰州市金昌路101号)。
电话:(0931)8826854,8847162。
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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