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2021-02-07 15:19:33
Zhonglv.com律师马超回复: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由此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类似的专有权。
二。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可见,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中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而言,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不近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注销,但恶意注册没有期限。
(2)在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暗示该商品与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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