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2021-02-07 15:21:32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秘书:周波华

2009年11月11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护客户和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客户委托,以客户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商标相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以客户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组织。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人员。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理活动,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估、侵权投诉等相关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3)代理其他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商标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熟悉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3)在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代理事项。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有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br/】【/br/】(1)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

(3)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机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4)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

(4)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注册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ww.86sb.com/topic/1.html www.86sb.com/topic/3.html www.86sb.com/topic/4.html www.86sb.com/topic/5.html www.86sb.com/topic/6.html www.86sb.com/topic/7.html www.86sb.com/topic/8.html www.86sb.com/topic/9.html www.86sb.com/topic/10.html www.86sb.com/topic/12.html www.86sb.com/topic/11.html 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上一篇: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下一篇: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