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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2021-02-07 15:21:32

  

核心提示: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制定本程序。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人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
4。申请商标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br/】(1)《专用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附申请表);【/br/】(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并盖章);【/br/】(3)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为准);【/br/】(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br/】( 5)委托代理人注册的,需提交委托人(申请人共同)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br/】以上文件不真实,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质押商标及质押期限;【/br/】(4)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br/】(5)双方约定的与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改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注册文件齐全、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申请。受理日期为申请日期。
VI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
(2)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不明确;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注册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专用权质押注册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注册。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注册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br/】(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br/】(3)质押合同登记后发现无效;
10。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质押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br/】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证明和登记机关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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