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
2021-02-07 15:21:35
法国、比利时等11个国家于1883年发起缔结的《巴黎公约》(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第6条之二和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第16条分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很少,不够具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各国专家就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六次专题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商标、设计和地名常设委员会(知识产权组织)就1999年7月至12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会议议程中的保护驰名商标问题形成了最后提案。1999年9月,巴黎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提案》,中国商标局也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应当指出,《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成员国是强制性的,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条约。《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提案》是巴黎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保护成员国驰名商标的提案文件,但无疑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鉴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巴黎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建议将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常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程第二部分通过的相关规定作为保护驰名商标的指导方针,并酌情适用;还建议巴黎联盟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即有权注册商标的区域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要求其组织考虑通过本联合建议的规定,酌情保护驰名商标。
规定如下: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
1.“成员国”指巴黎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的成员国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局”是指经成员国授权注册商标的任何组织;
3.“主管机关”是指成员国负责认定驰名商标或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四、“企业标志”是指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企业协会的任何标志;
五、“域名”是指代表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字符串。
第一章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二条商标在成员国是否驰名的认定
一.[需要考虑的因素]
1.主管机关在确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考虑可以用来推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任何因素。
2.特别是,主管当局应考虑向其提交的包含可用于推断商标驰名或不驰名的信息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理解或认知程度;
(二)商标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三)商标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在商品交易会或展览会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和展示;
(四)能够反映商标使用或者认知程度的注册或者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域范围;
(五)商标成功实施商标权的记录,特别是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的程度;
(6)商标的相关价值。
3.上述标准因素是帮助主管机关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指导因素,而不是确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种情况下,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所有因素都可能相关。在其他情况下,一些因素可能是相关的。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因素可能不相关,本段第2项未列出的其他因素可作为确定的依据。这些其他因素可能单独相关,也可能与本段第2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因素一起相关。
二.[相关公众]
1.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渠道所涉及的人员;
(三)经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人员。
2.如果一个商标被一个成员国认定为在该国至少一个相关领域为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应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
3.如果一个商标被一个成员国认定为在该国至少一个相关领域为公众所知,则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
4.即使一个商标不为一个成员国的任何有关公众所熟知,或者不为本款第3项所适用的一个成员国的任何有关公众所熟知,该成员国也可以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不需要的因素]
1.成员国不得将下列因素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1)该商标已在该成员国使用、注册或申请注册;
(2)该商标在除成员国以外的任何管辖区内知名,或已注册,或申请注册;或者
(3)该商标在成员国全体公众中享有知名度。
2.尽管有本款第(1)项第(2)目的规定,适用本条第(2)款第(4)项的成员国可以要求该商标必须在该成员国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管辖区内驰名。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恶意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成员国至少应当从一个驰名商标在该国驰名之时起,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以排除相互冲突的商标、企业标识或域名。
二、【恶意考量】在适用第二章的规定时,我们可以将恶意视为评价竞争利益的诸多因素之一。
第四条商标冲突
一.[冲突商标]
1.只要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并且容易因使用、申请注册或者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为驰名商标而造成混淆,就应当认为该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冲突。
2.无论使用、申请注册或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商标或其主要部分构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应认为该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冲突: www.86sb.com/topic/1.html www.86sb.com/topic/3.html www.86sb.com/topic/4.html www.86sb.com/topic/5.html www.86sb.com/topic/6.html www.86sb.com/topic/7.html www.86sb.com/topic/8.html www.86sb.com/topic/9.html www.86sb.com/topic/10.html www.86sb.com/topic/12.html www.86sb.com/topic/11.html 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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