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1992年第37号商标法
2021-02-07 15:21:36
阿联酋总统扎耶德根据《临时宪法》、1972年第1号联邦法(关于各部和部长的权力)及其修正案、1979年第4号联邦法(关于制止商业交易欺诈)、1985年第5号联邦法(私人交易法)及其修正案、1987年第2号联邦法(惩罚法)颁布了下列法律。
该法律由经济、贸易和商业部提交,经部长会议和联邦国民议会批准,并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定义
文章
本法实施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但本法根据上下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经济和商业部
部长:经济和商务部长
主管当局:酋长国的主管当局
公告:商务部发布的商标公告
图:由可见部分组成的一系列图片(艺术创作)
符号标记:每个可见的图案
印章:凹雕的印章
装饰图案:凸浮雕的象征
肖像:一个人的肖像,无论是商标所有人的肖像还是另一个人的肖像
注册:在经济和商业部注册商标
委员会:本法规定的商标委员会
文章
以下是公认的商标:
因商标所有人制造、选择或者经营该商品或者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具有明显的形状,用于或者拟用于区分该商品、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表明该商品或者产品属于商标所有人的名称、文字、签名、字母、数字、图片、符号标志、地址、印章、印章、肖像、装饰图案、通知、包装、其他任何图案或者图案组合。
声音附有商标的,视为商标的一部分。
文章
以下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
1)无明显特征或特征标志;商品、产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图案、图形;
(二)违反公共道德或者危害公共秩序的标志;
3)未经许可,与国内外国家的国徽、国旗或者特殊标志,以及阿拉伯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及其所属机构的国徽、国旗或者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组织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5)与宗教符号相同或相似的符号;
6)可能混淆商品、产品和服务的产地和来源的地名;
7)未经第三方或其继承人事先同意,使用第三方的名称、头衔、肖像或徽章;
8)不能证明申请人合法拥有该荣誉的荣誉标记;
(九)可能使公众误解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来源或者其他特征的标志,以及含有欺骗性、伪造或者假冒商品名称的标志;
10)使用属于被禁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标志;
11)对某些产品和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会损害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得对以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商标注册;
12)包括下列词语或短语:(特征区别)、(具有……特征区别)、(注册的)、(注册的外观设计)、(著作权)、(模仿将被视为假冒的,以假冒为准),或类似词语或短语的标志;
13)国内外奖牌、金属硬币或纸币;
14)仅复制著名商标或之前已注册的其他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标志被注册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和撤销
第4条
1.在原产国境外进入其他国家的世界著名商标,除非由该商标的原所有人或者官方代理人申请,否则不予注册。
2、确定该商标是否驰名,应基于公众对时间和营销结果的了解。
3.区分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与这些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不一致,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注册:
(一)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原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
(2)使用该商标可能损害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第5条
商标的注册和废除
经济贸易和商业部有一个“商标登记簿”,其中登记了所有商标、商标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他们从事的行业的性质、他们经营的商品、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以及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放弃或抵押、授权他人使用和其他变化。
任何人缴纳规定的费用后,都可以申请在《商标注册簿》上注册的原件的副本。
第6条
下列人员可以注册其商标:
1)阿联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
2)在阿联酋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3)在给予阿联酋平等待遇的任何国家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4)公共法人
第7条
凡愿意使用商标区分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人,均可按本规定向经贸部申请商标注册。
按照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经济贸易和商务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8条
根据国际分类和本法实施条例,一个商标可以注册一种或者多种产品或者服务,每件商标注册申请不得超过一个类别。
第9条
一组实质相似的商标之间的区别只是非本质性的。例如,如果商标的颜色不同,或者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描述不同,并且这些产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类别,则该组商标可以一次性申请注册。
第10条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与同一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其他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造成该商标与原商标注册人的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印象,或者可能对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如果一人或多人同时就同一产品或服务或同一类别的类似产品或服务申请以相同或类似商标注册,经济、贸易和商业部应停止所有这些申请的注册,直至确认争议各方已将该商标给予其中一人或最终将该商标授予其中一人。
第11条
为避免与以前注册的商标混淆,或因其他原因,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限制和调整,以限制和明确。
假设使用某个商标来区分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时可能会出现混淆。
经济贸易商务部因故拒绝注册,或者经限制或者调整后只能注册的,应当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www.86sb.com/topic/1.html www.86sb.com/topic/3.html www.86sb.com/topic/4.html www.86sb.com/topic/5.html www.86sb.com/topic/6.html www.86sb.com/topic/7.html www.86sb.com/topic/8.html www.86sb.com/topic/9.html www.86sb.com/topic/10.html www.86sb.com/topic/12.html www.86sb.com/topic/11.html 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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