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
2021-02-07 15:21:36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拓展企业注册商标品牌融资功能,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程序》)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信用支持和贷款的融资方式。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单位为借款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武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贷款人。
第四条借款人必须是质押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者。注册商标有两个以上共有人的,借款人为该注册商标的共有人。
借款人应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质押。
第五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人提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的统一格式;
(二)拟质押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其复印件;
(四)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应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拟质押商标的用途、质押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押的可行性等。必要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者;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不明确;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可以保证单笔借款合同,也可以保证贷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借款人的综合信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综合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三年。在此期间,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综合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即可偿还贷款。
第十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以质押注册商标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贷款人按照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审查拟批准质押融资授信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有担保主债权的金额、利率、用途和类型;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注册商标清单(载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和特殊期限)及其评估价值;
(5)担保范围;
(六)贷款的支付方式;
(七)质押期间违约、索赔和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债务清偿方式;
(八)签订合同、签字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登记程序》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借款人和贷款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先质押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并在贷款金额和利率上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发生变更,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登记程序》的规定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前解除质押合同,或者需要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可以按照《登记程序》申请注销。
第十七条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后,质押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质押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的,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更质押物的注册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先还款后,剩余金额返还给借款人;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贷款人的申请,在武汉市红盾信息网(www.whsg.gov.cn)和武汉市商标广告网(www.whsg.gov.cn)公布拟处分的质押注册商标信息。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贷款人可根据本指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切实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做好贷前调查、贷后审核、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和违约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公布省市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情况。各金融机构应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情况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处理因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引发的违约纠纷。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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