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2021-02-07 15:21:37
第一条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规范驰名商标认定,推进驰名商标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则。【/br/】【/br/】第二条本规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设立部门(厅、局、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条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是加强商标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第四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准确、合法地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健康发展,支持和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应当责成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设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任、主任、副主任、检查员和副检查员。
第六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受理、整理和审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驰名商标进行审定;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应当依照本规则对驰名商标认定进行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室将对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进行审查。
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批
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适用《商标法》第七条
(2)商标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下列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一)证明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的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情况;
(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类型和广告量;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br/】[/br/】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审查[/br/】[/br/】第九条商标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提交的证明驰名商标的案件材料和证据材料实行单独收档和运行文件制度。商标局办公厅负责接收文件,相关承办单位负责整理材料并建立注册登记簿[/br/】[/br/】申请人提交商标管理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补充证据材料的,相关承办单位可在向商标局主任办公会议提交相关申请前,将补充材料纳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承办单位可以就商标的意义、驰名程度等技术问题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承办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承办办主任应主持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参与人员不得少于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该被记录下来。
第十二条符合驰名商标要求或不符合驰名商标要求的初步意见,由事业部理事会讨论形成,由总监向主管副总监报告。主管副主任提交商标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的审查
第十三条商标异议(包括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原则上适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整理知名商标的证明材料,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服务委员会讨论。代理机构主任主持代理会议,代理会议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该被记录下来。【/br/】【/br/】第十五条经服务理事会讨论,证据材料充分的,认为异议案件确实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决定或者证据不足,不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决定异议案件的,主任应当将意见报告分管副主任。主管副主任提交商标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第四节商标异议审查和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
第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合议庭由单数三名以上商标评审员组成,合议庭成员必须由办案部门主任担任。合议庭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合议庭认定基本符合驰名商标要求的,主任应当向分管副主任报告。主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要求的,经主任批准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 www.86sb.com/topic/1.html www.86sb.com/topic/3.html www.86sb.com/topic/4.html www.86sb.com/topic/5.html www.86sb.com/topic/6.html www.86sb.com/topic/7.html www.86sb.com/topic/8.html www.86sb.com/topic/9.html www.86sb.com/topic/10.html www.86sb.com/topic/12.html www.86sb.com/topic/11.html 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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