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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惠阐释】驰名商标字样的使用

2021-02-07 15:29:15

2016年9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公司使用驰名商标作出如下批复: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中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已知商标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得到延伸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结果。认定和保护记录是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对其商标已被驰名商标授予扩大保护的记录作出事实陈述,且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是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扩大相关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意图,纠正认定驰名商标等同于荣誉鉴定的错误观念。企业故意淡化在网站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承认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一词作为荣誉称号,突出其用于宣传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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