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别争了,让商标纠纷案飞一会儿
2021-02-07 15:29:15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逐渐侵入整个商业市场,同时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各种商业摩擦和纠纷层出不穷。日前,又一起注册商标转让案成为热点。一家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以“钱生钱”的名义,争相注册36类商标,引发了新一轮关于35类和36类区别的讨论。
原“钱生钱”是互联网上成熟的P2P商业平台,拥有35种商标版权。但一家线下金融机构,为了模糊客户视线,达到分流原有“钱来钱去”客户的目的,仓促注册了36种同名(金融)商标版权。在原企业做的还不错的情况下,急着用同一个名字注册并不少见。其实是假货。
先不讨论P2P平台是否更适合35类和36类,让商标案飞一段时间,看看最近P2P借贷的相关信息中介有多乱,能否从乱中梳理出一条线索。
根据《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办理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点对点借贷的信息中介业务。
业内人士把《暂行办法》中的电信业务牌照理解为ICP牌照,所以没有ICP牌照的平台盲目办理牌照。但是很快就出来了,根据网贷的监管规定,网贷机构需要办理网上数据和交易处理许可证(EDI许可证),而不是ICP许可证。然后是行业内又一波抢EDI牌照。
但仅仅过了几天,就有媒体猜测,银监会发布《点对点贷款资金存管指引》后,可能会有新的动作,对于平台应该申请什么样的牌照并没有准确的信息。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2月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两类:第一类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互联网接入业务;第二类包括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呼叫中心服务和信息服务。
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是否需要办理ICP或EDI还处于猜测阶段,银监会也没有明确。但无论是两者之间的哪一种,都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可想而知,网贷中介应该归类为信息中介平台,而不是传统的线下金融服务机构。因此,无论申请哪个许可,注册商标的著作权都应该是注册信息,这是毫无争议的。
根据《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此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即贷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披露、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匹配等服务,实现直接贷款。”那么,无论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是金融中介还是其他中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支持应该是中介而不是金融机构。
覆盖35类36类商标:35类商标是广告、经营管理、业务管理、办公事务等。,如电子商务、网站管理等。、和35种商标;36个商标分别是保险、财务、货币事务、房产事务等。,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合同相关的服务。
综上,“钱生钱”是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更适合35类商标版权,而不是36类。急于在同一名称下注册36个商标版权的线下金融机构很难在道德和法律上寻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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