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饮料的苹果醋不是好酱油:海天苹果醋身份起争议
2021-02-07 15:32:24
佛山海天起诉海纳百川等7家企业商标侵权,专家表示起诉结果可能不容乐观
近日,佛山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起诉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7家企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0万元。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是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关于佛山海天的指控,7名被告均答复称,根据国家商标局《同类商品及服务分类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非酒精饮料,可以直接饮用。但佛山海天商标被指定用于酱油、醋等商品的第30类,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功能、生产工艺上有本质区别。另外,商品摆放在商场内时,不在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消费者很容易区分,不会造成混淆。
但佛山海天反驳说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是类似的商品。佛山海天之前推广过调味醋和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中添加了“饮料”二字,不能排除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是众所周知的,即使被指控的苹果醋产品不在超市附近,也会导致消费者的困惑。
佛山海天还指出,被告“对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如被告一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海天”商标和“王老记”、“贺”、“汇源”等几个知名品牌。
佛山海天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案件仍在审理中,相关信息不便透露。截至发稿时,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公司尚未回应。
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告诉新京报,海天的起诉结果并不乐观。当初工商局批准被告注册“海天”商标,是按类别区分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据朱介绍,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醋饮料已逐渐成为一大类,其市场容量也在不断上升。目前调味品企业也看到了这一类的发展空,产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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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海天”经常引起争议
新京报记者查询庭审信息系统,发现早在2012年佛山海天和安徽海纳百川公司就“海天”商标进行了打官司。
2002年10月,安徽省杨过万路酒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纳百川公司)申请注册“海天”商标第3347978号,2009年12月,海天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争议申请,被海纳百川认可的商标“海天”被撤销。2012年,海纳百川公司对商标裁定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来看,饮料、酱油、调味品虽然在消费对象上确实存在重叠,但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复制或者模仿被引用商标。
然而,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情节发生了逆转。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海天公司、海纳百川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苹果醋产品。该产品具有饮料和调味品的性质,更容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乱。所以应该认为海纳百川公司恶意注册使用有争议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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