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案显示:注册优先原则还需打补丁
2021-02-07 15:35:20
(原标题:微信商标案显示注册优先原则需要修补)
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优先原则,谁先申请,商标局就批准。如果你公司有新项目,律师查询确定了一个还没有的商标,但是注册后发现有人先申请了,只是因为商标局的系统里有一个“空窗口”,不能及时找到。你该怎么办?尤其是当你的生意非常成功却面临这样的商标尴尬时,商标制度是坚持注册优先的法律原则还是回归商标制度的本源,即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是评委挠头的难题。
最近二审宣判的微信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陷入了法律条文与立法不力的黑洞。
一家山东企业首先申请了微信商标。当时微信不上线,谈不上抢注;热卖的“微信”上线前,腾讯搜索了商标局的数据库系统,但商标申请并未获批公布,所以找不到。然而微信推出后的巨大成功,却纠缠了这两家不知名的企业。一审法院以“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山东某企业的微信商标申请。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整个知识产权界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和激烈的对抗,很多人以不利影响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
这个案例归根结底在于:你是无条件坚持注册优先原则,还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灵活性?问题的根源在于商标注册优先原则的立法过于粗心,没有考虑到注册晚了但由于空窗口期使用极其成功时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机械地坚持注册优先,就会鼓励和刺激商标抢注和过度注册。iPad商标案等大公司6000万美元的和解金额,无疑是刺激商标抢注和过度注册的重要因素。大公司的钱其实是社会的成本。如果大公司没有过错,我们的法律是否要求他们承担如此巨大的成本?因此,在坚持注册优先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司法机关应考虑在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查询和回避后,是否以(创造商誉)作为确定商标所有权的依据。
微信商标案二审结果公布后,有教授认为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商标注册请求,理由是微信的字面意思是微小简短的电子信息,缺乏意义。那么,腾讯的微信商标也不会毁了。事实上,恰恰相反,本案二审的聪明之处在于,商标的意义可以通过使用来改变。也就是说,商誉是利用商标创造的,文字不显著的商标可以因其显著性而被注册。这个想法并不是一个创举。之前也有类似小绵羊等商标的案例。
所以本案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既解决了本案,又为下一环节做了思想准备,又是腾讯微信申请注册商标案。商标局可以以微信的广泛使用带来的巨大商誉为由,批准腾讯的微信商标注册。如果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不重大为由拒绝注册,北京高院仍将根据该在先生效判决批准腾讯微信的商标注册申请。
从汉语词汇演变来看,微信、微信商务、微店、微博、微盘、微公益、魏云、微创新、微话题、微新闻等。都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广泛使用而出现的新词。没有企业及时的商标注册,这些词大多变成了普通的中性词,确实不适合商标注册。
微信在mainland China现在的意思是腾讯的移动即时通讯产品名称和这项服务,因为没有其他类似的竞争产品叫微信。如果不是因为本案中较早的申请,如果今天仍然有人申请注册,并且从未注册过驰名商标,法院仍然可以驳回申请。从许多法院的判决中,不仅反对者可以得出维护大公司利益的结论,而且你也可以得出结论,司法机关也在通过判决推动商标注册回到商标制度的原点,即注册商标是为了使用,即识别产品和服务的来源,而不是鼓励人们因为在先注册而要求巨额赔偿。在卡斯特尔案的再审中,最高法院基本上没有改变事实和法律,而是将赔偿金额从几千万元减少到50万元,这也清楚地表明了遏制如此巨额赔偿背后的商标优先购买的冲动。
目前,中国的商标注册数量是世界上最高的,令人不堪重负。每一笔巨额赔偿都会加剧投机者以抢注为目的的行为。还有就是因为怕风险,大大小小的企业都会想尽办法全面开花各大类注册商标,生怕一个疏忽导致巨额赔偿。这样的恶性循环让中国成为世界第一的商标注册国,但在兴奋的背后,中国企业能在全球有价值品牌排行榜上占有多少席位?
微信商标权二审虽然不高明,但仍然不是很大的判决,因为本案仍然只有案件意义。破了案,却没能立规矩,没有什么普遍意义。本案涉及的登记优先权需要留有余地。根据我们的现状,需要通过修改商标法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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