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攻略之——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2021-02-07 15:38:43
在注册主商标的基础上,同时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是权利人保护其商标权益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现行的商标立法中,对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没有相应的规定。然而,由于商标注册的成本低于商标异议和争议,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作为保护主要商标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防御商标
所谓防御性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著名商标。防御性商标的商标标识与主商标一致,但类别不同。主商标是指在其主类别中注册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在衍生类别中注册的商标。防御商标与主商标相比,不是注册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或者使用同一商标。注册为防御商标的商标与主商标相同,但性质不同。
在实践中,采用这种防御性商标保护模式经常出现在商标所有人对其驰名商标的保护中。理由是:方便,成本低,效率高。
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原则实质上是事后救济、按需认定、案例认定和案例适用原则。因此,如果企业需要打击跨类别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就需要不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降低了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信心。
防御商标注册后,原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发生了变化。就商品而言,商标的禁止权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然而,基于防御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以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相似甚至相异的商品上取得商标权。其结果是,其商标权所涉及的商品范围扩大到了相似和不相似的商品,即保护性商品。未经商标所有人批准将商标用于保护性商品或服务将受到管制。
例如,索尼在所有45个类别中都注册了“索尼”商标,因此其“索尼”商标除了其主要类别的电器和数字产品之外,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也受到注册保护。
2。联合商标
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一个商标和若干个与其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第一个注册使用的是主商标,其余的是类似商标,即联合商标。
共同商标的存在也有其原因和必要性。一般来说,商标局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类似商标的申请,所以理论上,主要商标的注册本身就可以规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类似商标。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商标近似审查中的主观因素,一些在商标局审查员眼中似乎与其主要商标相混淆的商标,可能与主要商标并不相似,进而可能被核准注册。为此,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在他人试图抢注类似商标之前提交注册,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
比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非酒精饮料”第32类上注册了“哇哇哈”“哈哈哈”“叶哈哈”“乐哈哈”“乐娃”等一系列商标。这些商标在实践中可能不会投入使用,基本上是为了协调和保证主商标“娃哈哈”的正常有效使用。但在这部分联合商标注册的保护和防范下,主商标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使其得以顺利使用。
3。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的限制
为了减少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连续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注册商标成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但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性质决定了其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提前保护主商标。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法规,以保护主商标为目的而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在注册三年后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在实践中,每一个需要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都必须使用,这对商标所有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防御性商标与联合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在于,它们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本身,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因此,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不可避免地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相冲突。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一旦注册和批准的前三年过去,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对主要商标的保护将因其自身的可撤销性而大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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