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认定商标局相关文件规定不合法
2021-02-07 15:39:54
今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安徽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当日协商通知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是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涉及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是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直接公开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华源公司声明,于2013年1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华源医药”。同年1月11日、1月28日,建仪。com和唐艺昕。com还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由中文“华源”组成的被引用商标。之后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当日协商通知书》,要求3家公司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并提交书面协议。逾期未提交或者协议无效的,商标局另行安排时间抽签决定。
华远公司表示比其他两家公司申请更早,但被商标局驳回。根据《关于增加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一个月内就相同或者类似事项申请注册的,视为当日。华远公司认为《添加服务商标通知书》违反商标法,请求法院审查《添加服务商标通知书》的合法性。
商标局认为,商标局制定的《关于新服务商标的通知》中的过渡条款主体合法,过渡条款内容合法,发布程序适当。设定过渡期视为同一天,对商标进行限制和保护,防止他人使用的商标先注册。如果发布商标注册标准,市场上可能会出现相同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然商标局是《关于增设服务商标的通知》中制定过渡规定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主体,但其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规定为“同一天”,实质上是“设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商标局已经超越了其法定权限。
此外,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复审委员会还指出,商标局在《关于增加服务商标的通知》中制定了过渡性条款,将在先申请原则与维护在先用户利益相结合,作为特定时间内确定商标注册的规则,体现了其追求实体正义和努力实现商标有序申请的美好愿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在先用户的利益,其动机和目的是正当的,其制度设计是合理的。但是,理性不能等同或替代合法性,实体正义的真正实现必须依靠程序正义的实现,否则,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委员会认为,商标局制定的《添加服务商标通知书》第四条规定的过渡期不合法,商标局向华源公司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当日协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
今年9月17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苏起、副院长陈金川、副院长宋玉水等7名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举行听证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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