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注册商标
2021-02-07 15:51:02
一方先注册,另一方商标后注册的工商注册名称是否侵犯商标使用权?
驾校名称使用不当?
2009年9月7日,吴军(化名)在第41个服务项目上注册了“通达通达通达”商标。批准的服务项目包括:教育培训等。有效期为10年,但尚未投入商业使用。
据了解,该商标是吴军于2006年5月24日申请注册的,并已被商标局受理。但2010年初,吴军发现大连通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通达驾校)在客车、公交车等车身上使用通达或通达驾校字样,还在匾额、广告牌上突出使用通达驾校字样。
在获得通达驾校基本工商档案后,吴军了解到通达驾校是2006年9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吴军认为,通达驾校对通达文字的不当使用已经超过了企业名称权的正常使用限度,将通达文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显然是一种权利滥用。
因此,吴军起诉通达驾校,要求通达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消除其车辆、牌匾、广告牌上使用的通达文字,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
驾校不是“搭便车”
法院认为,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来看,先注册使用了通达驾校的名称,后注册了吴军的商标,即通达公司在吴军申请商标注册前实际使用了通达驾校的标志10多年,在吴军申请注册前, 通达驾校使用的“通达驾校”标识在大连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大连相关消费者所知晓,通达驾校享有优先权利。
另外,吴军的注册商标与通达驾校的企业名称存在客观的权利冲突。但通达驾校标识的使用有一个传承演变的历史过程,并不违背市场认可的商业道德。它的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同时,吴军仍未使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达驾校不存在使用吴军注册商标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因此,通达驾校使用通达驾校的企业名称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裁定驳回吴军的诉讼请求。
[对法官的评价]
我们应该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刘佳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办学过程中使用通达驾校的标志和宣传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的通达通达商标专用权。其实质涉及预先取得的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
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明显上升,包括恶意搭车侵权和正常的“撞车”现象。本案中,大连通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使用的“通达驾校”标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时,应首先坚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保护的原则。该案的判决规范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记者杨番禺
作者:编辑:闫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