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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跨类保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1-02-20 09:29:03

跨类保护,商标法中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注册驰名商标实施的跨类保护,也称“绝对保护”。下图,尚彪。com会给你详细介绍商标跨类保护的相关知识。

商标跨类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基本案例]

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拥有“XX”、“O.C.Tmami”、“OCTmami”等多项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公司的核心商标为“XX”商标第1330964号,于199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并获准用于第25类服装产品。

2012年,市场上出现了一批“XX(中国)有限公司”“XX”字样的保健品,包括XX乳酸钙颗粒、XXDHA海藻油果冻、XX叶酸复合维生素等。

XX公司提出了“XXOC”的无效宣告请求...y”商标由上述产品的商标许可人NZL(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修改前认定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并宣布争议商标无效。

[审讯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330964号商标和8585534号商标指定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营养食品、婴儿食品、医疗营养、婴儿奶粉等产品与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服装相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应视为同类产品。被告在修改前裁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被撤销。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修订前继续审查有争议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

[专家审评]

广东昌浩律师事务所黄学芬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对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造成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还要考虑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不同的类别,商标本身是否驰名等因素。只有当所有条件都满足时,商标的跨类保护才能成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如果商标注册或使用国的主管当局认为某一商标已成为该国的驰名商标,并已归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 该货物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容易引起混淆,本联盟各国应根据其职权,如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要求,拒绝或取消该货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巴黎公约》并没有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而只是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国,因此上述规定当然适用于中国。为此,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我国专门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如果是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阅读:

关于商标的跨类保护,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特殊保护,而非驰名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由于不同的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理解不同,非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机会很大。因此,商标培育到一定阶段后,要尽快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已经发生侵权的,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商标只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能得到稳定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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