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注册的商标可否被异议
2021-02-26 11:26:31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职能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面是一个小系列,向你详细介绍不当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注册不当的商标可能会受到质疑
基本事实
被异议商标为“QY”商标第8250556号,由安国市甲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商品为第五类人民药品。
注册不当的商标可以被质疑吗
b酒业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2012年7月17日,商标局裁定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乙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注册。
甲公司不服第42831号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42831号裁定;
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乙公司均不服原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乙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商标审查、异议和争议程序,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其他七个“QY”商标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审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能否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
该条例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根据这一规定的含义,只能适用于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不能适用于商标申请的审批程序。
但是,如果在商标申请审批过程中发现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没有被制止,显然不利于及时制止前述不正当的注册行为。
因此,上述立法精神应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批和撤销的全过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在商标申请的审查、核准和相应的诉讼程序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停止不正当的商标注册申请。
本案中,上述甲公司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他人高调商标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禁止,所以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该被批准。
专家评论
律师认为,《商标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商标注册秩序,规范“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注册商标属于破坏商标注册秩序行为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如果是这种情况,就不应该批准注册。
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需要考虑是否属于以欺骗以外的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外,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为满足自身商标使用需要而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合理合法。
注册商标有下列形式之一的,视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包括:
(一)编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注册申请文件和有关文件的。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注册他人已知的商标的。
③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注册委托人的商标。
(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注册权的。
⑤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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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作用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标记商品或服务或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权来保护商标注册人。
广义而言,商标通过奖励商标注册人获得认可和经济利益,可以促进整个世界的积极进取精神。商标保护还可以防止不公平的竞争对手,如仿冒者,使用类似的独特标志来推销劣质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这一制度使有技能和进取心的人能够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生产和销售商品和服务,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和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巧,寓意深刻,新颖独特,个性突出,能很好地装饰产品,美化包装,让消费者乐于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