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如何申请
2021-02-26 11:26:31
如何申请商标异议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两种方式: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
(2)异议人自行处理。异议者自己申请商标异议也有两种方式:
1.直接去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应通过邮寄文件的方式处理。
审查商标异议需要多长时间
异议审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案件难度,商标异议一般需要2年左右完成,异议审查也需要2-3年左右。如果复审不成功,将被送上法庭。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易案可以在2个审判和10个月左右完成,难案一般需要一年半左右,但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应当将异议裁定发送给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商标注册初审同意的;
2.异议成立的,原初步核准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注册申请转入申请商标异议裁定阶段。
申请商标异议需要注意什么?
1.异议费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的,异议人留存的汇款通知书复印件应当与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时,如果没有收到汇票副本,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发送《付款通知书》。异议人应按照《支付通知》支付费用,并将与《支付通知》一起留存的汇款单据副本邮寄至商标局。
2.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正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本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向异议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受理通知书》。
3.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为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计算。异议更正和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也适用于辩护程序。
4.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到的实际日期为准。
5.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可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中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发布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重新公告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每月28日公布的《商标公告》公布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
6.因异议人或异议人地址变更,商标局发出异议通知,邮局未送达而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发布的《商标公告》中发布交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上述规定规范了提出商标异议的四个问题。
首先是限制反对的对象。异议包括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以及经商标局驳回并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这一限制表明,对已经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不得提出异议。这种限制的本质是问全社会是否可以批准已经商标局初步批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决定的商标注册。
二是将提出异议的期限限定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对初步审定后未公告的商标和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公告三个月以上的商标,不得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客观上保障了商标注册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给了想提出异议的人足够的时间获取初审时公布的商标信息。
三是规定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作为行为主体的“任何人”是法律中最广义的概念,无一例外地涵盖了全世界所有的组织和个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与异议对象相冲突的在先权利的尊重,赋予了所有想对异议对象提出异议的人“随时提出异议”的权利。实践中,未行使这一权利的是未及时获得异议对象信息的人,以及未缴纳商标异议费或不愿缴纳且不能免费授予的人。
第四是异议内容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说明异议内容没有限制。可以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无话不说”,给了反对者最大的民主。“异议”一词的本义是“不同意见”,但在商标异议中,则是一致反对,无一例外,主张在初审中公布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实践中,异议的内容来自于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禁止条款、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以前注册和以前申请的商标类似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审查不当,直到应被遵守为止。由于没有限制商标异议的内容,它给了异议者最大的“言论自由”,同时,它把异议裁定的问题留给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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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1、初审向商标局公告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初步审查中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的,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争议并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述分析的商标抢注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如商品购销合同和争议商标有关的双方通信,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另一方面是权利人使用并提前公示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商标广告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刊杂志、商标商品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以上是如何申请边肖提供的商标异议。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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