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的好处
2021-02-26 11:26:31
商标异议抗辩的优势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抗辩要点
商标异议抗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进行陈述,叙述内容要有针对性和正当性。辩护电话中应把握的几个要点是:
1.抓住重点。全面详细地讨论合理和有利的方面。在论证商标不相似时,从商标的声音、形状、意义等方面进行描述;它认为商品不相似,并解释了与商品本身的差异,特别是是否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和使用。
2.突出优势。如果异议人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或在先权利,则应作为重要内容予以陈述,这是异议人的有力理由和论据。但是,异议人应当注意,在商标申请和注册中主张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主张在中国保护自己的权利至关重要,因为中国《商标法》规定了在先申请和注册的原则,在中国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具说服力。
3.针对性强。被申请人答辩的内容不能脱离商标异议的内容或者与异议内容无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答案无关。答辩就是把异议的理由一一反驳,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的作用。
理性也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为了表明被申请人内容的真实性,被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据的,不是空捏造的。
按时回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复期限为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逾期答复视为未答复,答复材料的补充不能无限期。按照商标局目前的速度,从发出回复通知到收到回复,需要三到四个月,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所以,如果回复还需要补充材料,一定要及时提交。
商标异议和抗辩的叙述也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我们不能认为文章越长越理性,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只要观点明确,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商标异议抗辩的内容
被申请人的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的人
必须是反对者或反对者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对商标异议进行答辩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双方。
2.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很可能在异议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3.答复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后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复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到的实际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虽然法律上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发送异议回复,并保证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的回复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回复日期。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导致裁决的,必然会给利害关系方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未予答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商标局都将依法作出裁定。
4.其他附属材料
商标局发送商标异议副本(用于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信封,应当连同异议答复和材料一并送交商标局。
5.如果反对者提供的答复材料中有任何外国文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回复不作为异议回复材料,退回当事人。(1997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中文翻译的通知)
6.补充证据材料及提交期限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声明,并在提交异议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对补充答辩材料不予受理,异议成立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提出的补充材料。
商标异议声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异议人——肖汉飞告知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有限公司,异议人属于“电加热器”第11类;电炉;电压力锅(压力锅);热水器;热管灯;电磁炉;电水壶;吹风机;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布的《新少康与拼音》(第5672520号)提出的异议理由如下:
对方认为对方商标“新少康及拼音”及其引用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为类似商标,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认为对方商标为驰名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局驳回异议人的商标申请。
据反对者说:
被异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之间的差异不构成对对方商标的故意抄袭或模仿。消费者不会被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原因如下:
1.被质疑商标的含义和构成与被引用商标完全不同。
首先从意义上来说:两个商标都是以“新”字开头,“新”是修饰语,只是商标主语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刚存在,刚刚经历;原创,未用过,与“老”“旧”相对。
争议商标的主体为“少康”,被引用商标的主体为“少光”。
邵康的意思:邵,美;健康,平和,不生病。少康的意思是美丽与和平。
新少康的意思是:前所未见的美好与和平。
然而“辛绍光”的含义却远非如此。新绍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邵应理解为韶山的简称,光应理解为荣耀、光辉或明亮。
新韶光应该理解为韶山人的全新荣耀或者韶山人的新荣耀。
从两者的意义上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不会让消费者在商标的意义上把自己的商标和对方联系起来,或者产生误解和混淆。
其次,异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的构成不同。
被质疑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被引用商标为纯中文商标。
其次,就其构成而言,两个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商标的最后一个字,即“康”和“广”。“康”和“广”都是常用词,其读音和意义为大众所熟悉,易于识别。“康”是一个半封闭结构的组合词,“光”是一个单独的字符,在视觉上是不同的。“康”的拼音是“康”,而“光”的拼音在听觉上也不同。“光”和“康”是其商标主题中最重要和最易识别的部分。
“新少光”和“新少康”在声音、形状、意义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消费者根本不会混淆或误认为“新少康”和“新少光”。
通过查阅大量书籍,持反对意见的萧翰飞将自己的商标命名为“新少康”,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能给消费者带来更美好、更安宁的生活,这种生活完全是自己创造的,并没有模仿、抄袭他人。
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中称:湖南祥志司法鉴定所认定“新阳光”、“新裕光”、“新浩光”等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新少光”相似。
这只是个例,不具备排他能力。不能说湖南祥志司法鉴定所已经将“新阳光”、“新宇光”、“新浩光”等商标认定为与引用商标“新绍光”类似。那么“心少康”应该和“心少光”差不多。被申请人对湖南祥志司法鉴定所的认证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表示怀疑。如果有哪个省级认证机构能够对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整的判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2.异议人认为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到目前为止,被异议商标根本没有使用过,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是反对者对规则的随意引用,给反对者增加了不必要的“指控”。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的名称是被异议人原创的,具有该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被引用商标的模仿或者抄袭。被异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相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的品牌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不断增强。不仅仅是两个商标之间一两个字相同,就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商标申请数量急剧增加,常用词和词语的选择越来越少。商标的命名要困难得多。如果商标上只有一两个字和知名品牌一样,就会被认为是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就会变得荆棘丛生,甚至更加艰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恳请商标局对小企业给予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裁定异议依法不成立,批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XXX
日期:XXXX 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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