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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在先权利会与申请商标注册相冲突?

2021-02-26 11:30:46



哪些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冲突?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一,在先商标

首先,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与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个特殊商标。一种是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虽未注册,但商标所有人可以据此抵制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者撤销程序中抵制他人的商标申请或者注册,可以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中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抵制他人在不同、相似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其商标,甚至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二、其他优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名称权和肖像权、著作权、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和世博会标志权等。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对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的在先权利进行适当审查,避免驳回注册申请或者撤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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