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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申请商标注册会存在哪些问题

2021-02-26 11:30:46

一些制造商已经意识到习语作为商标在推广和使用中的优势,因此习语商标的注册申请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对自身商品或服务的覆盖面认识不全面,对相关成语的含义和内涵把握不准确,导致大量成语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以下是对此类现象的简要分析。

1.成语的滥用

第一种情况是商标审查机构以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滥用为由驳回成语。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成语属于生活中已经存在很长时间或者使用规范的词语。然而,当它们被用于商标注册时,由于词语的内涵和使用范围的限制而被拒绝,这是对习语的滥用。

下面,边肖用实事求是的案例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实事求是”最早出现在东汉历史学家班固的《汉献王传》中。晚明王阳明所提倡的“实事求是”的学风,本来就是一种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方法,一种经学和考据的主张,也是中国古代学者治学治史的座右铭。如今,“实事求是”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倡导的统一马列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态度和作风。实事求是不仅是一个具有历史渊源的典型成语,也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政治词汇。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至2007年,以“实事求是”为成语的注册商标申请共有7件。详见下表。因为“实事求是”的政治属性,所有这类商标申请都因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成语都可以注册为商标。申请人必须准确掌握和识别习语的含义,这对商标申请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2.习语的不规则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成语因为使用不规范而被拒绝了。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在于,申请人改变了成语的读音、含义和形状,希望依靠原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改变后的读音、含义和形状,突出商标的内涵,从而增强意义。就我国对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的相关规定而言,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更加严格,申请人相关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数量更多。这里有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6年,某公司以核心在第九类电脑、数据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其想要的商标,并指定其在笔记本电脑等商品的外围设备上使用。商标申请人借用了成语“为所欲为”的谐音和含义,将计算机设备和芯片比喻为“心脏”,与这个成语的原意相吻合。但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滥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予以驳回。

案例二:2009年,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和咨询服务中申请注册食品经营商标,并将其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和进出口服务。这个商标显然是对成语“运气转向”的一种变通使用,希望利用原成语的美好含义和众所周知、深受大众喜爱的优点。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是“运气变了”这一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仅缺乏该商标的鲜明特征,而且容易混淆人们对成语中特定词语的认知,尤其是中小学生,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的请求,但未获得支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构成商标注册中不规范使用成语的本质因素是是否会混淆人们,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语的认知。

3.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习语缺乏意义

在第三种情况下,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习语缺乏显著特征,因此被拒绝。因为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需要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的特征,区分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不同的厂商。习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使用语境,不一定具有区分特定商品和服务类别中不同来源的功能,或者区分功能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商标审查机构将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拒绝此类商标申请。申请人和机构很难把握这种情况。以下分析以某公司申请六个成语商标为例。2007年,有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德中思红、德业双信、泽信后道、勤于学习、厚德若水、慈孝宇星等六个商标。,列入第30类的咖啡、茶等商品,并指定它们用于第30类的咖啡、冰淇淋、糕点等商品。“德中四红”、“德双叶心”、“泽心后道”、“德罗水”、“词小余兴”六个字,都是标准的成语。上面提到的成语没有滥用或不规范使用的情况。而且这六个成语都有积极的意义,是前人总结出来的为人处事、治学修行的名言。2009年,商标局经审查,发现上述商标多为前人总结的短语或成语,用于商业活动,缺乏商标应有的鲜明特征,予以驳回。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商标使用的习语指的是与人交往的一般原则。用于咖啡、冰淇淋、蛋糕等商品的第30类,确实与本义不符,商品来源辨别能力弱,被拒绝是合理的。因此,在申请成语商标时,不仅要注意其内涵和使用标准,还要考虑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意义。

4.模仿或篡改成语商标尚未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模仿或者改变成语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但尚未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成语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明确和单独的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语言文字范畴进行管理和规范。由于语言本身具有继承性、发展性和创新性的特点,作为语言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被模仿、被篡改的成语商标仍然有可能被注册,不一定归类为滥用、不规范使用和被排斥。但在实践中,相关的审查意见并不明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仍然不一致。以下两种情况比较典型。

案例一:2009年,北京某公司申请在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中注册智力康复商标,指定用于教育、图书出版、表演等服务。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是成语“自力更生”的一种变更,但与成语“自力更生”有较大区别,不会影响人们对成语“自力更生”的认知,也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核准商标注册申请。但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智力康复”有点类似于“食入行”、“随心所欲”对原成语的改动,所以检查结果不一致。

案例二:2008年,北京某公司在第九类电脑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妙笔商标,指定商品为电脑内存、电脑等商品,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该商标是滥用“妙”这个成语,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公司立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于2010年底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可见,实践中对成语商标的审查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审查标准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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