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方法
2021-02-26 11:37:01
众所周知,商标权是指一定民事权利主体拥有、使用、获利和处分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权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的特征,其基本表现形式可分为未注册商标权、注册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三类。其中,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影响力广、权利确定性高、受法律特别保护等特点。我国唯一专门对驰名商标进行管理的法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颁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其认定和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一般有以下重要的一般衡量指标: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渠道;
(三)商标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声称享有驰名商标保护的领域和领域的市场份额。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提供了一套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和为公众所熟知的识别指标,包括: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额和销售面积;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或者地区的销售额和销售面积;
(四)商标的广告情况;
(五)商标最早持续使用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或者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文件。
此外,在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商标法》修订草案中,也明确提出了驰名商标法律认定的基本标准,并提出以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商标使用期限;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其他使商标出名的因素。”
相比较而言,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指标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更具体、更微观,门槛设置相对较高,表明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已经达到国际标准。当然,这套指标体系也有一些缺陷。从操作的角度来看,这个体系只是设置了评价指标,并没有建立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指标,没有具体的衡量方法,缺乏更清晰的量化内容,必然会给驰名商标认定的随意性留下很多空,反映出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行为透明度还很差,当然这种管理方法最大的特点不在于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而在于定义了一个硬性的规定, 这也可以说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前提,即没有按照这套评价指标体系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商标,不能被视为驰名商标,更不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因为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后续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将远远大于普通商标。
上一篇: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误认之关系
下一篇:平面商标简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