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2021-02-26 11:37:04
根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的商标,而该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用其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商标。比如国际公认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中国的“长城”标志都是认证商标。
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比,认证商标还具有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不同主体的特点,但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其商标权属于具有商品和服务特定质量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认证商标所有人不得在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标识;商标所有人必须控制其使用;商标所有人必须客观、公正地行使测试权,对达到规定标准的认证商标,不得拒绝任何经营者的使用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要资格是具有商品和服务特定质量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依法登记成立;必须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并详细说明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或其委托的机构,以表明其有能力对认证商标所认证的特定商品进行质量监督;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有该地理标志标示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须制定使用认证标志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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