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021-02-26 11:37:13
根据《商标代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标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
1.商标代理人转让给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2.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3.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代理事项。
4.商标代理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有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另外,商标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商标局撤销其执业资格。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商标代理执业证书》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代理;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得超过三倍,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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