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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三大特殊雷区

2021-02-26 11:39:32

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去年达到200多万件。虽然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审查周期有所缩短,但审查周期仍长达九个月,即使能顺利取得商标注册证,也要长达一年。与此同时,由于汉字固有数量的限制,那些固有意义更好的词早已被别人装进了口袋,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感叹商标注册太难。除了判断商标相似性的标准,商标注册本身也有一些不可触碰的天然雷区。

众所周知,《商标法》第十条是禁止条款,也就是说,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得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无注条款。原因是注册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允许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该商标含有其他显著成分,则可以克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核准注册。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是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本文主要探讨《商标法》第十条中的特殊雷场。

一、中文前缀商标的审查标准

带有“中国”或前缀“中国”的商标一直是申请人最喜欢的对象。对于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商标局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标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除《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专门发布了《中国、中国商标审查试行标准》,要求严格审查“中国”或“中国”商标的审查标准。

根据该规定,对于与中国国家名称具有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人和被申请商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可进行初步审定: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人的名称由名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其简称一致,简称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

3.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的标的有密切的对应关系;

4.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应当与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一般情况下,带有“汉字+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申请或含有“汉字+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将被驳回。只有一个例外,即“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商标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的名称或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可以核准。

可见,带有国家前缀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产品通过了国家质量标准的审批,其产品优于其他同类产品,容易构成“夸大宣传、欺骗性”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商标局对带有国家前缀的商标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比如大家都知道的“茅台”,10年申请9次失败。虽然最终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但已经遇到了葡萄酒行业其他知名企业的异议申请,后续状况不容乐观。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是说带有“国家”字样的商标不能注册。如果申请商标含有前缀“国家”,但不是“国家+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则应区别对待,如果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特征的误解,或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或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的名称或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或在作者所代表的众多商标申请中, 申请商标虽含有“国家”字样,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或商号一致,并已通过商标局的审查。

综上所述,对于标有“国”字的商标申请,应注意防止其落入雷区。

二.擅自改动成语的审查标准

习语因其蕴含丰富的传统文化,表达简洁优美而受到许多应聘者的喜爱。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申请人不再满足于直接申请固有成语的注册,而是改变成语的读音、含义、形状,希望以成语原有的固定含义增加申请商标的独特性和新颖性。从独创性的角度来看,申请人创造性地对成语进行了修改,使得修改后的成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也承担了申请人的一些创造性劳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成语商标的审查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篡改的成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采用了严格的考试标准。

由于篡改成语的行为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的特定汉字产生误解,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大多数修改习语的商标申请都被驳回了。比如12胎申请注册“美变”就是不规范使用成语“美变”,被商标局审查驳回。

但是,如果修改后的成语没有使消费者将词汇与固有成语联系起来,就有可能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比如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与成语“自力更生”有较大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对“自力更生”的误解,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对于成语商标的申请,要注意不要擅自改变成语的字面构成,否则可能存在被商标局驳回的风险。

三.商标中企业名称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审查标准

另一种情况是,申请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申请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的主体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比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商标中含有公司字样,或者申请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商标中含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所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因此不会批准注册。

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下列情形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与申请人的名称有实质区别,公众容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本文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英文名和名称的汉语拼音等。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认定与申请人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

但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与申请人的组织形式不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的,可以注册。比如申请人是甲、乙、丙三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商标是甲、乙、丙三方公司。

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符,存在被驳回的风险。只有符合商业管理标准,且不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才有可能注册。因此,应特别注意含有企业名称的申请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不得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特点和来源产生误解。考虑到目前的商标审查周期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特别注意。一旦触碰到以上雷区,商标申请人付出的人力、时间和成本都将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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