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四大条件
2021-02-26 11:39:46
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找设计师设计自己的logo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事实上,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实质性条件才能被批准。
如果你有幸在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下被注册,事后也可以被宣布无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从一开始就无效。
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合格的主体和适当的商品或服务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合法性、非功能性、显著性和优先性。
合法性
这里的正当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中的一般禁止规定,主要见于《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一)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相同的名称、标志、具体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质量或者产地;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保护特定商标,禁止其作为商标使用,一般禁止使用有损公序良俗的商标。任何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不能被认定为注册商标。
无功能
商标法鼓励品牌竞争,不阻止市场经营者自己竞争商品和服务。《商标法》第12条规定:
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性质所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功能性,就不能注册,也不能通过使用来克服。非功能性旨在平衡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利益:
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和选择识别商品来源方式的自由。
重要性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显著特征,或商标的可识别性或显著性,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法律属性。,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被相关公众用来识别商品来源。
并非所有商标都可以注册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能注册为商标,主要见于《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a)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优先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和其他在先权利。
以前的商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先前注册的商标
预先初步审定的商标
以前申请的商标
同日申请商标在先使用
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商标
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以前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驰名商标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
姓名权
肖像权
版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企业名称和商号权利
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和装潢权
地理标志权
特殊标志右侧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
世博会标志
其他优先权益
以上简单梳理了商标注册的四个实体条件,其中每个条件涉及的概念和适用情况都非常复杂,涉及的实际案例需要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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