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听忽悠!商标转让也不是想转就能转的
2021-02-26 11:39:50
近年来,企业发生了商标转让纠纷,一些商标转让行为将消费者与相关商品混淆。为此,我国《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转让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商标局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注册商标转让获得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关系到企业的信誉。
因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如德国、美国、瑞典、台湾省都要求商标随原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不能只转让商标不转让业务。
但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提出,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业务不存在关系,商标权人可以随该业务转让商标,也可以不转让。
但为了保证受让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律规定很多,转让不得造成欺骗性后果或混淆公众与不同来源的商品。
商标转让在我国一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转让程序,不涉及商标管理。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允许商标转让与商业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的任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造成来自不同厂商的商品混淆或质量下降,或者转让有损第三方或公众利益,法律禁止,因此我国法律采用申请核准制度。
近年来,企业发生了商标转让纠纷,一些商标转让行为将消费者与相关商品混淆。为此,我国《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转让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商标局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注册商标转让获得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关系到企业的信誉。
因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如德国、美国、瑞典、台湾省都要求商标随原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不能只转让商标不转让业务。
但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提出,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业务不存在关系,商标权人可以随该业务转让商标,也可以不转让。
但为了保证受让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律规定很多,转让不得造成欺骗性后果或混淆公众与不同来源的商品。
商标转让在我国一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转让程序,不涉及商标管理。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允许商标转让与商业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的任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造成来自不同厂商的商品混淆或质量下降,或者转让有损第三方或公众利益,法律禁止,因此我国法律采用申请核准制度。
根据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规定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或者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尚笑有话要说:
《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商标的基本属性和功能,这也将在商标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规定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或者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尚笑有话要说:
《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商标的基本属性和功能,这也将在商标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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