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被异议该如何应对?
2021-02-26 11:39:52
与旧法相比,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范围、异议理由、异议过程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优化的调整,排除了部分恶意异议,更加合理,有利于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新法下的异议应与旧法下的异议不同,具体趋势需要在实践中观察。本文只讨论如何处理异议。
1。认真研究异议原因,积极回复异议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回复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商标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书面异议回复材料。对于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选择提供材料或不提供相关材料,不影响异议程序。但从异议实务的角度来看,如果商标申请人能够根据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帮助的。虽然可能不影响最终裁决结论,但申请人至少已经尽力了,不会有任何遗憾。以下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2012年7月,商标局初步审定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山西杏花村酒厂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商标由北京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标局向其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该机构通知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此案仍在审理中。
案例二:2003年2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某个人在34种商品(烟草、火柴等)上的“鸟巢”字样标志。).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认为是恶意注册,反对。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表示不存在恶意抢注目的,指定产品与运动场地无关。商标局认为“鸟巢”是2008年奥运会的主体育场,其名称为大众所熟知。反对者的商标申请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裁定异议有正当理由,不予登记。
2。仔细面对异议裁决,并考虑是否提交异议审查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准予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可以注册,异议人不能要求复审,商标申请人可以领取商标注册证。裁定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这里的规定与旧商标法中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例子如下。
案例1:商标“彪马马彪”在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中被核准注册。根据旧《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异议人或异议人)对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马坡有限公司根据该条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异议复审,但商标申请人仍未回复。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异议者的请求,撤回了商标申请。新商标法实施后,本案将有不同的处理程序。根据新法律,如果商标局在异议裁定中注册商标“彪马马彪”,商标申请人可以获得商标注册。此时,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马坡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不能再提出异议审查。
案例二:2010年,一家德国公司对江苏A公司初步核准公告的第八类(手工具、用具等)商标提出异议。),但江苏A公司未在期限内回复异议。商标局裁定某德国公司的异议理由有效,拒绝批准该商标注册。本案中,江苏A公司接受异议裁定,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
旧《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异议人因异议不成立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大量异议复审,也有异议人(商标申请人)因异议成立而提出部分复审。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无效后商标已取得注册权,异议人不能再提出异议进行复审,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因此,新法实施后,异议审查的数量应大大减少。异议成立时,商标申请人需要慎重,考虑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审查程序。
3。考虑各种因素,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
异议审查程序是行政程序中解决商标权的最后一道程序。异议审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在新《商标法》实施条件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的裁定结果与驳回复审的裁定结果相似。就商标申请人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成功(完全推翻商标局的异议成立决定,允许商标注册)、部分成功(部分否定异议成立决定,减少注册项目)、失败(完全维持商标局原来的异议成立决定)。对于后两种结果,申请人应考虑是否启动司法程序。因为相关内容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就不详细描述了。但在实践中,因对异议审查结果不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相对有限,司法程序启动后,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耗时较长,超出了普通申请人的承受能力。商标权益是申请人私权的保障,注重投入产出比和承受能力。不考虑成本和能力去追求商标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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