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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诚信原则

2021-02-26 11:39:52

古罗马有句话叫“omnia corrumpit夫人”,指的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诚实不欺,行为不应以恶意伤害他人为目的。

在210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普遍原则被明确引入《商标法》,诚实信用从道德转化为法律,并贯穿于法律规范之中。

下面我们了解以下诚信原则如何通过具体规定贯穿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全过程。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一章总则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本质和灵魂,在具体应用时应遵循一定的条件:

只有用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法律原则的目的是在个案中实现正义,否则不应严格适用

如果没有更强有力的理由,法律原则就不适用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也应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以便于准确判断和适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

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人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有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其他人的商标存在的,该其他人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并规定有恶意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中: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并考虑是否属于以欺骗以外的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案件,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商标法》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在实践中,大规模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不仅涉及到个别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害,法院可以援引这一规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36条规定: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驳回、不予注册或者复审的决定生效。

经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取得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之日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发生追溯效力;但是,因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商标法》第47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始即视为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决定,以及已经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商标侵权赔偿、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不按照前款规定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都规定了恶意用户和恶意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应当认定侵权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和工具。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商标侵权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商品,并向提供者说明。

该条规定工商局可以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力度。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的一倍至三倍确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条规定,对于恶意侵权,可以给予通常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的赔偿。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处罚。

《商标法》第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具体规定,这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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