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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牌既有知名度与商标近似

2021-02-26 11:40:19

一、案件背景

国窖1573是泸州老窖系列白酒的形象产品,是中国高档白酒之一。白酒中使用的“国窖”商标多次获奖,并于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保护“国窖”品牌,推出“国窖”系列产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申请“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酒、酒(饮料)、酒液、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起泡酒、黄酒”第33类“银国窖”,在随后的驳回审查和行政一审诉讼中,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同意商标局的观点,认为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相似。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为“银国窖”,其中“窖”字在酒类产品中不太突出,争议商标的突出部分为“银国”,在文字构成和读音上与引用商标“中国银行”相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中使用的类似商标。

泸州老窖公司不服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争议的商标结构是“银+国窖”,而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所说的“银国+窖”。纠纷商标中完全含有“国窖”二字,“国窖”系列是泸州老窖公司开发的高档白酒,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获得了2006年唯一的白酒知名商标。当消费者看到有争议的商标时,鉴于“国坑”商标的高知名度,自然会将有争议的商标划分为“银+国坑”进行认定,并将其视为“国坑”商标的一系列商标,从而很容易与被引用的商标区分开来。与此同时,泸州老窖公司为了防止国窖品牌被恶意淡化和保护,围绕国窖商标申请注册了许多类似于争议商标的防御性商标。从保护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应对有争议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与引用的商标“中国银行”相比,有争议的商标“银国坑”中含有“银国”二字,但由于泸州老窖公司此前注册的商标“国坑”在酒类产品中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很容易将有争议的商标认定为“银”、“国坑”,与泸州老窖公司有关。因此,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共同使用,不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驳回和复审“银国窖”商标第6195935号的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泸州老窖公司提出的有争议商标的驳回和复审申请作出新的决定。

第二,在商标相似性的判定问题上,商标审判机关脱离了“商标本身”的比较,更加重视和尊重客观形成的市场秩序

商标相似性通常是指商标文字的字体、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颜色,或者其各种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被相关公众混淆、误解商品来源。判断一个商标是否相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相似性,还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所用商品的联想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为判断标准。

在判断相似性时,我们一般会遵循商标审查惯例。如果只考虑文字的构成,酒类产品用的是“阴果角”。由于“交”字不突出,争议商标的突出部分为“银国”,故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判定与“中国银行”类似。

同时,商标审判机关在判断商标的相似性时,通常会考虑商标的主体部分、整体效果以及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但在上述“银国窖”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争议商标“银国窖”尚未投入使用。利用泸州老窖公司在评估阶段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泸州老窖公司和“国窖”商标驰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泸州老窖公司的影响力和“国窖”现有的知名度。在“国窖”知名度较高的前提下,相关公众看到泸州老窖公司推出的“银国窖”产品,会积极将其认定为“国窖”品牌的系列商标。

同时,判断商标是否相似也不能脱离商品和服务。“国窖”系列是泸州老窖公司开发的高档白酒,同类产品中价格较贵,相关大众在消费时会比较关注,商标稍有区分不会造成混淆。结合“国窖”品牌的市场定位,争议商标不会与被引用商标混淆。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了商标注册的目的和该品牌现有的知名度。这种审判理念也体现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如泸州老窖公司申请的6195934号商标“金果窖”被商标局以与1611544号商标相似为由驳回,泸州老窖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理由和证据材料与本案基本相同。经审理,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此前已注册商标1209361号“国窖”,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当相关公众接触到所申请的商标时,与申请人联系比引用该商标更容易。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被指定在开胃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因此,我决定申请商标初审。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没有使用本案涉及的“银国胶”和“金国胶”商标。适用法律时,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前半部分。“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不应当大量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相似性、商品相似性等权利的授权确认条件,以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的冲突时,可以依法适当严格把握商标授权确认权利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贸易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域名抢注,注意保护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知名度高、对他人意义强的商业标志的权益,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但从商标申请的目的出发,考虑到品牌现有的知名度,商标审判机关在实际运用法律时偏向上述意见第一条后半部分,充分尊重客观市场秩序,符合立法初衷。

三.结论[/s2/]

商标纠纷离不开商标是否构成同一近似的判断。商标审理机关在判断商标近似时,通常会考虑商标标识本身的相似程度、被引用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的恶意程度。在“银国窖”、“金国窖”商标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理机关考虑了“国窖”品牌现有知名度对相关公众识别系列商标的影响,结合客观市场秩序,判断该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我们也期待新商标法的实施将为品牌战略保驾护航,以商标为切入点,将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品牌拓展到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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