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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语、口号商标审查评审规则实例

2021-02-26 11:41:05

“真正重要的是内在”商标

申请人SAUER,INC .于2000年9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将一个纯英文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注册为国际分类中的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及其他商品。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被翻译为“其中真正重要的东西”,类似于广告语言,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识别特征。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驳回通知书》(2001年第3055号)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1年7月2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认为,商标局将申请商标翻译为“其中真正重要的东西”,是一种严重的误译。申请商标的正确含义应该是“最重要的内涵”,不反映指定商品的内部成分,也不反映内部成分的重要性。因此,不可能将商标申请认定为广告用语。同时,商标的申请采用短句的设计形式,这在商标设计中并不常见,在市场生活中也很少出现,所以消费者会被这种独特的设计方法所吸引和深深打动。而且所申请的商标已经在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注册,在我国其他商品中作为商标成功注册短句是有先例的。因此,申请商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注册。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11月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庭审议,认为申请商标不应翻译为“其中真正重要的东西”,而应翻译为“最重要的内涵”。申请商标被指定用于陆地车辆等商品的12级液压泵上,但并不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部部件,也没有成为指定商品上常见的行业词汇。鉴于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已成为行业用语或通用广告用语,该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应有的意义。综上所述,商标申请可以通过初审和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3月17日作出了《“真正重要的是内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字[2004]第0634号),决定给予申请人在第十二类陆地车辆及其他商品液压泵上申请注册的“真正重要的是内部”商标。根据该决定, 商标局于2004年5月21日初步审定并公告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分别见商标公告第2019224、928、940号)。

“让人倾听”商标

2001年6月1日,申请人瑞典LLW公司就“录音设备和声音传输设备”等第九类国际分类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MAKES PEOPLE LISTEN”(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英文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的中文意思是“让人听”,是一种非原创的广告语言,作为商标使用时缺乏意义。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以(2001)标审(二)第6572号《商标核驳通知书》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未作公告。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1年11月2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表示,商标词“MAKES PEOPLE LISTEN”简短、易记、易识别,没有对指定商品和内容的描述,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2月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审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请的商标“使人听”可以翻译为“使人听”,但其在第九类录音工具等商品上使用的名称并不仅仅是一个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用途等特征的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词已经成为行业内常见的广告用语。因此,申请商标用于录音设备等商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意义,可以初步审定。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立人听”商业标准驳回复审决定》(尚平字〔2004〕第3365号),决定对申请人在第九类录音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立人听”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根据本决定, 商标局于2004年9月14日初步审定并公告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04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见商标公告第2023411号,分别为943号和955号)。

以上两个商标审核评估的例子,涉及到短语或标语是否有意义,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判断。商标局在1994年12月修订的《商标评审指南》中规定:“非原创广告语言缺乏鲜明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功能;然而,原创和非流行短语不受此限制。”2001年底,商标局制定了专门的《短语和句子作为商标审查标准》,对作为商标的各种类型的短语和句子进行了分析和列举,但审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仍然是《商标审查指南》规定的内容。在考试实践中,考官很难确定申请报名的短语或标语是原创的,没有成为热门词汇。大多数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注册的短语和口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或者虽然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无关,但表达了企业在经营理念上的主张或追求。消费者通常不把短语或口号作为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也就是说,短语或口号本身就缺乏商标的意义。因此,对于短语和标语,虽然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关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新规定:“使用后获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商标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如何适用该规定,一直没有定论。此外,申请人在申请短语和标语的商标注册时,很少声明所申请的短语和标语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因此审查员不会主动考虑适用上述新规定对所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因此,到目前为止,短语和口号的商标注册申请往往在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阶段被驳回。

当然也有例外。而且,商标局不同审查员对同一短语、口号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结论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如日本奥林巴斯公司(OLYMPUS CORPORATION)于2003年3月4日申请注册的国际分类第9、10类“照相机、数码相机”、“医用内窥镜、生物显微镜”等商品的商标“你的视觉,我们的未来”(中文意思是“你的想象,我们的未来”),通过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被批准了“抓住它,别让它轻轻飞走”和“男人的家的感觉”两个商标注册申请,分别被指定为“广告、广告设计, 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也已通过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并已获准进行初审和公告。 2002年11月12日,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COMPANY)在“摄影加工服务和摄影胶片冲洗”等第40类国际分类服务、“照片和影集”第16类、“摄影器材和仪器”第9类、“未曝光摄影胶片和相纸”第1类商标“SHARE LIFE”(中文意思是“Share Life,SHARE LIFe”)中申请注册,遇到两个结果,前两类注册申请被批准初审和公告,后两类注册申请被驳回。这说明,一方面,近年来商标局有放宽短语和标语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审查标准的倾向,即只要短语和标语是原创的,没有成为流行用语,就可以准予初审和公告;另一方面,商标局的许多审查员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以至于审查结论有时截然相反。

短语、标语等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本文开头的两个案例所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考察短语、标语等商标的意义时,重点关注的是短语、标语是否仅直接代表或描述了指定商品的内部成分、功能、用途等特征,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短语、标语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中已成为常见的行业词汇或通用广告语言。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确定该短语和口号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意义,可以初步审定。此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充分说明自己的意见,也有机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使用后的短语和口号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从实际情况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了短语和标语商标的初步审查和公告,这也表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在短语和标语商标的意义审查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通用广告语言,缺乏意义”为由,经另外两个商标局否决后,批准并公布的短语或口号。一个是“被创新赋能”(中文意思是“通过创新成为可能”)的商标,被指定用于国际分类的第11类,如“照明器具和装置、电灯”等。[6].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不是普通的广告用语,而是申请人创造的原创用语,在英语中不是现有的或惯用的用语,除申请人之外,没有人在所引用的商业产品中使用过这个短句作为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该用语已成为行业内广告宣传的通用语言”,故准予初步审定。第二个是商标“一个世界,一场比赛,一瓶啤酒”(中文意思是“一个世界,一场比赛,一瓶啤酒”),指定用于国际分类的第32类[7]。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造的独特词组。作为申请人的一项智力成果,申请人应享有该自创短语的知识产权。申请人使用自创短语作为表明商品原产地的标记时,应当体现为该商标的专有权。因此,申请商标应该有其独特性。商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会认为“ONEWORLD,ONE GAME,one beer”可以翻译成“one WORLD,one competition,ONE BEER”,而“world”,“competition”和“BEER”是不相关的词,表达的是一种状态和情况,属于具有显著商标特征的原创广告用语。因此,初步批准获得批准

关于短语和标语能否作为商标的审查,笔者认为,仅审查申请注册的短语和标语是否属于申请人的原短语或标语,是否已经成为行业内通用的广告语言,是远远不够的。认为短语和口号只要是原创的,没有成为行业内常见的广告语言,就具有明显的商标特征是有争议的。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本质功能是标记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生产者或提供者,其内在功能是区分他们;短语和口号的本质功能是宣传企业的经营理念或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征,其内在功能是广告。正因如此,短句和口号成为商标,申请人在实践中必须使用,这样消费者就可以很容易地将短句和口号视为商标,并与特定的企业联系起来。也就是说,短语、标语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仅要考察其是否原创,是否成为行业内通用的广告语言,还要考察其实际使用后是否取得了商标意义上的显著特征,让消费者一看到短语或标语就能迅速与特定企业取得联系。只有这样的理解,才是对《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商标,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全面正确理解。平心而论,这篇文章中提到的那几个已经被批准注册为特殊用途的短语和口号(连同八年前注册在“茶、咖啡”等商品上的“君子之交淡如水”[8]的理念),哪一个会让消费者认为它是区分生产来源从而与某个特定企业相联系的商标?如果消费者不把这些短语和口号当成商标,那准予注册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这些短语和口号被认为是原创的,就应该得到一定的排他性保护,申请人也应该通过版权登记来实现;虽然申请人寻求商标保护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商标注册审查机关不能不顾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为了迎合申请人的意图而不适当地放宽标准。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附录:相关书刊对标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观点综述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第127页:

口号是用于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短句。例如,“我们更加努力”是AVIS汽车租赁公司采用的口号。这里的问题是,一个企业能否获得一个口号的专有权,以至于其他企业无法使用这个口号。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运用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得出的。如果该口号已被视为某一特定企业的显著标志,则可作为商标使用。然而,一个口号比一个单词或名字更难获得第二层含义。而且,将标语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唯一商标是极不寻常的。通常情况下,标语是贴在商标上的,就像上面举的例子,商标是“AVIS”,标语是“我们更努力”。

二、《黄辉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第66页:

标语一般都是表达一种态度和主张,所以原创标语要有版权保护。但是,当一个口号与某个特定的产品或服务长期一起使用时,尤其是在大量广告之后,不能排除口号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标语可以直接表达企业的诉求或追求,因此深受企业喜爱。但标语最大的缺点是容易变得庸庸碌碌,缺乏原创性,给以后的保护带来麻烦。

普通的标语往往不具备商标的意义,需要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其确实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才能进行注册。

第三,在2005年第二期《中国商标》中,文章《雀巢口号商标注册被拒》第62页:

麻雀窝有“奇巧”的注册商标和“休息一下,有奇巧”的口号。2002年,雀巢公司向英国专利局申请注册口号商标“有所突破”,遭到竞争对手火星公司的质疑,审查员驳回申请。2003年,英国法院也一致认为,以“有所突破”为口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但要求欧洲法院澄清商标的某一部分是否可以获得显著性。

2005年1月底,欧洲法院首席法律官表示,雀巢对该口号的申请应该被驳回。首席法律官认为……标语商标比其他商标更难获得突出地位。.....虽然商标的重要部分可以获得显著性,但并不意味着非重要部分也可以获得显著性。

至于拒绝“有所突破”的理由,首席法务官认为“有所突破”是长序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可能获得突出地位,而使用这一口号可以让很多消费者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整个口号,但这种联想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显著特征,还必须证明消费者看到了标有“有所突破”的服务或产品(如标有巧克力)

在英国的异议程序中,雀巢提交了证据,证明消费者看到“休息一下”的标志时,可以想到“奇巧”品牌,但检查员不相信大多数消费者会有这样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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