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维护商标权益
2021-02-26 11:44:11
商标无效是指对注册商标的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产生的商标权争议。
商标无效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相冲突,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误解,因此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无效可分为两类
1.因商标注册与原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而产生的争议。此类争议通常发生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规定了自注册之日起五年的争议期。
2.商标无效是指商标注册人违反注册商标依法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商标图案不显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善良时尚。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争议的立案期限。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商标无效,没有时间限制,商标无效可以随时提出。
商标无效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商标标准注册日期先于被申请人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必须是同类商品或者近似商品。
3.申请的两个注册商标所认可的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必须相同或者近似。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对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申请裁定。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因此,申请裁定权由注册顺序原则决定,这与《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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