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2021-02-26 11:44:17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件进行复审。
我有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审申请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正本和《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两份。
(五)缴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研究,以其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大多数成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有效,最终决定将驳回商标局的核反驳意见,准予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应当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未经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二.审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背面加盖公章)
2.商标的构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获得的荣誉
5.企业近三年的销售额、广告费及相关财务信息。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销售的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能够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9.该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
10.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制作目录清单,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的具体事实,并加盖公章。
第三,填写说明书
1.本申请表(第一页)适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驳回商标注册的复审申请。
2.具体的复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应按照《商标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所附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式)随本申请书(第一页)一并提交。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复审申请应在所附材料中注明。
3.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应当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必须填写准确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其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共同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未指定代表的,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指定一人为代表。本申请书(第一页)中申请人和联系人一栏只填写代表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号码,其他各方在所附材料中注明。代表变更时,必须获得被代表方的书面授权。
6.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授权其代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驳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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