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这起商标案乔丹总是输?告到最高法的飞人该如何讨说法?
2021-02-26 11:44:33
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共同审理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纠纷行政纠纷10起案件
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解读了本案的一些关键问题。
“乔丹”=“迈克尔·乔丹”?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分会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在“美华老”诉“公所连城”一案中的代理律师王军称,乔丹严格地说是一个姓氏,他的全名是迈克尔·乔丹,相当于张、王、李、赵。如果你这样理解乔丹,并不构成一个名字的唯一方向性。
长期关注此案的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宁认为,姓名权的客体不仅仅是姓和名,还有其他身份识别标志。
虽然乔丹只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姓氏,但大多数人看到这两个字都会想到篮球明星。这才是名字的真谛,也就是身份。
虽然第三人称指出“乔丹”也可以指其他人,但一般大众很难想到其他人。迈克尔·乔丹对使用中文名字“乔丹”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乔丹”是他的名字的观点。
即使没有他自己的使用和认可,也不能说“乔丹”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名字,但是否与“乔丹”有一一对应关系,应该作为评判标准。
乔丹体育标志与乔丹图片非常一致。
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新菊表示,姓名权包括公民享有、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保护仅限于某一领域,只有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才能出现名称与商标的衔接和误认问题。
公民的名字一般都记录在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上,但是如何确定外国人的中文名字确实是个问题。
魏新菊认为,迈克尔·乔丹的走红是一个重要事实。如果迈克尔·乔丹没有主动使用“乔丹”,他怎么能声称并证明“乔丹”是他的中文名呢?
他自己需要通过科学客观的方法证明“乔丹”这个词有一定的知名度。
【/s2/】争议商标侵权吗?
魏新菊、刘宁等专家认为,乔丹体育当初注册乔丹的汉字和拼音商标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注册行为,有着明显的市场意图,希望能搭上迈克尔·乔丹在体育界尤其是篮球界的人气。
乔丹体育不仅注册了“乔丹”商标,还注册了一批与乔丹有关的商标,如23号、公牛、上篮、棒球形象等等,甚至还包括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这些所谓的防守型注册直接把他们和迈克尔乔丹联系在一起,可能对他们不利。
王军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乔丹是否具有“在先权利”。
“申请人乔丹的主张主要从姓名权出发,诉讼策略有待商榷。原审判决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乔丹不构成原告完整的姓名权。乔丹本人和耐克应该尽快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维权基础会扎实很多。或者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效果可能更好。”
刘宁表示,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应当包括一般民事权利,如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等。,而姓名权也应该是它应有的含义。
魏新举认为,被申请人注册该商标时,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受保护的在先权利并未明确包括当时的姓名权。从这个角度来说,懂法律不违法。
解决争议商标是否损害在先名称权问题的前提是解决迈克尔·乔丹名称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
如果乔丹这个词被认定为迈克尔·乔丹的中文名字,使用乔丹作为注册商标会使公众误解迈克尔·乔丹,那么就存在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魏新菊说,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看到商标“乔丹”不会导致与迈克尔·乔丹的联想,误导消费者?这不仅仅是姓名权的问题,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王军认为,从迈克尔·乔丹在体育行业的巨大影响力来看,将“乔丹”这个词作为一个品牌,确实可能会使公众产生消费联想,从而造成对产品来源以及产品与迈克尔·乔丹的关联性的混淆和误解。
“法律有与时俱进的过程。乔丹体育注册商标时,工商机构无需审查乔丹是否侵犯姓名权。如今,特定的名人品牌具有很强的商业附加值,更需要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困惑或误解的角度来考虑。”王军说。
因为这场官司,“飞人”乔丹给这个“名牌产品”下了一个坚定的封顶,预计将发行1.13亿股,融资10.64亿元。
商标“Jordan”会被撤销吗?[/s2/]
王军认为,这个案例不能孤立看待,因为它是当前商业环境下的典型。近两年发生了与姚明、莫言等名人姓名有关的商标侵权案件,最终被司法或商标行政机关撤销或驳回侵权所涉及的商标注册。
刘宁认为,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先权利人认为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超过5年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不予支持,这是撤销《商标法》规定的相对理由。
刘宁解释说,如果在先权利人懒于行使撤销权,后商标注册人有理由相信其基于信赖利益的注册和使用行为是合法的,可能会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或扩大生产规模。
此时,注册商标被撤销,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商业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撤销权的行使将受到法律的适当限制。
刘宁表示,乔丹体育的经营状况、规模和获得的荣誉对其是否侵犯在先权利没有影响。然而,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和裁决案件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
一方面,乔丹体育(Jordan Sports)最初申请商标注册时可能确实有挠球的意图,希望在公司起步时借名人打开市场;
另一方面,在先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未及时申请撤销。客观上,乔丹体育经过20多年的业务积累,已经在市场上创造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二审法院可以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做出决定,考虑相关公众可以区分不同的商品供应商,维护现有的市场利益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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