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在商标转让中有哪些风险?
2021-02-26 11:44:35
“三撤销”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商标法中“商标连续三年被撤销”法律制度的简称。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充分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撤销三”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这使得商标“撤销三”在商标转让中带来的风险尤为突出。
案例分析
在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与快餐企业合谷公司无意中发现,河南某食品厂在大米、面粉等商品上注册了“良心”商标,由“良心”两字组成。和合公司协商高价购买该商标,并与商标局批准转让。但新买的“良心”商标投入使用后不久,和合公司接到商标局的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产而被撤销。
霍普韦尔谷公司对此表示不解,并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申请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撤销申请提出前提交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但和合公司在“良心”商标被申请撤销期间并不是商标注册人,也没有任何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和合公司在审查期间仍未能收回撤销“良心”商标的结果。因此和合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和合公司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主张,即认为“良心”商标是向原注册人有偿购买的,不知道该商标是否已使用三年。即使商标连续三年被叫停,也不应该由现商标所有人和合谷公司承担,否则对其不公平。
和合公司进一步认为,在依法取得商标权属复审后,一直积极将该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不存在闲置浪费商标资源的情况。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怠于使用该商标的,将被责令撤销该商标,违背我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不利于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合和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能归属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公司破产清算而暂停使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和合公司主张的商标转让理由,并不是停止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同时,法院发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不同商业实体之间的有偿转让目前非常普遍。但商标受让方在与原注册人就商标转让事宜进行协商时,往往较少关注商标的在先使用,原注册人也不一定会主动披露。
一旦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三年闲置而被撤销,就会出现本案原告以“撤回三个”的风险为商标付费的情况。
因此,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原商标持有人应当如实告知商标的用途和效力,商标受让方也应当在协商时主动核实上述情况。否则,除非商标受让方能够证明原商标持有人存在明显过错,否则商标受让方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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