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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利应注意的问题

2021-02-26 11:45:34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商标权,一种是申请注册新商标,另一种是转让商标。然而,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企业往往忽视商标法关于转让的相关规定,导致商标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程序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应当向受让人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未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转让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收到商标局出具的更正意见,内容是XX商标和申请转让的XX商标在同一类别中相同或者近似,要求一并转让。我有这样一个客户,这个企业是一家美国公司,业务范围很广,注册的商标很多,大概有300多个。美国公司和该公司共同投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筹建初期,双方同意以商标“东方XX厂”为股东,委托从事筹建新公司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商标权转让。提交转让申请后一年半,客户收到商标局发出的一起转让XX商标的请求,更正了XX厂和XX车间的系列商标。客户收到这几十条转让更正后,委托专门从事商标事务的律师分析更正问题。事实上,这种转移有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商标转让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才纠正过来,一般转让6-9个月就要审理了。另一种是类似的商标要一起转让。专业商标律师在调查转让人拥有的300多个商标权后发现了线索。被转让的“东方XX厂”商标涉及全部45类,转让方同时拥有“XX厂”和“XX车间”45类商标,因此这些类似商标应一并转让。一年半的审查时间是由于转让方当时有一个商标正在被驳回审查,但最近的驳回审查裁定该商标注册成功,转让审查员要根据实例等待该商标的驳回审查结果。

此次更正的发布,让用商标投资的商业行为尴尬,美国企业除了“东方XX厂”的商标外,不可能再向这家合资公司转让更多类似的商标。但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按照补正要求进行补正的,这几十个商标的转让不予批准。

其实避免这样的尴尬很简单,但往往企业只考虑商业行为,而忽略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一并转让的规定。笔者建议,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之前,受让人应调查转让人拥有的商标是否与商标转让属于同一类别或相似,以便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时避免这种事情。

此外,笔者还提醒通过购买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标而取得商标权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调查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商标质押、冻结等阻碍商标权取得的问题,转让方是否也有需要一并转让的近似相同的商标,商标是否许可他人使用。只有对商标转让的权利有了清晰的认识,才能避免商标转让时出现影响商标权取得的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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